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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效力认定(2)

合同范本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2013年6月8日,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二》,对继续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做了新的安排,并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合作协议一》自动作废。”丁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乙公司送达了《承诺函》:“本公司代替甲公司承担4000万元的返还义务。”乙公司对此未置可否。

  关于甲公司的回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合同提出了异议

  B.甲公司对乙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

  C.乙公司不向甲公司支付尾款构成违约

  D.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不安抗辩权拒不向甲公司支付尾款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乙公司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向甲公司行使约定解除权,甲公司回函拒绝,是对乙公司解除合同提出的异议,但该异议理由不成立。

  选项C.D错误。本案中,在乙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达到甲公司时合同已解除。因此,乙公司拒绝支付尾款不构成违约。《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可知,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主体是履行顺序在先的一方当事人,在本案中,乙公司支付尾款履行顺序在后,不能主张不安抗辩权。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三第98-100题:

  B市的京发公司与T市的蓟门公司签订了一份海鲜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在T市,并同时约定"涉及本合同的争议,提交S仲裁委员会仲裁。"京发公司收货后,认为海鲜等级未达到合同约定,遂向S仲裁委员会提起解除合同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在仲裁规则确定的期限内,京发公司选定仲裁员李某作为本案仲裁庭的仲裁员,蓟门公司未选定仲裁员,双方当事人也未共同选定第三名仲裁员,S仲裁委主任指定张某为本案仲裁庭仲裁员、刘某为本案首席仲裁员,李某、张某、刘某共同组成本案的仲裁庭,仲裁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通知。

  开庭当日,蓟门公司未到庭,也未向仲裁庭说明未到庭的理由。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在评议裁决结果时,李某和张某均认为蓟门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合同应解除,而刘某认为合同不应解除,拒绝在裁决书上签名。最终,裁决书上只有李某和张某的签名。

  S仲裁委员会将裁决书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送达时,蓟门公司拒绝签收,后蓟门公司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请回答第98-100题。

  98.关于本案中仲裁庭组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京发公司有权选定李某为本案仲裁员

  B.仲裁委主任有权指定张某为本案仲裁员

  C.仲裁委主任有权指定刘某为首席仲裁员

  D.本案仲裁庭的组成合法

  【答案】ABCD

  【考点】仲裁庭的组成

  【解析】《仲裁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据此可知,本案仲裁庭的组成是合法的。

  99.关于本案的裁决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裁决书应根据仲裁庭中的多数意见,支持京发公司的请求

  B.裁决书应根据首席仲裁员的意见,驳回京发公司的请求

  C.裁决书可支持京发公司的请求,但必须有首席仲裁员的签名

  D.无论蓟门公司是否签收,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答案】AD

  【考点】仲裁裁决书

  【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本案中,三名仲裁员中有两名仲裁员认为合同应解除,因此,应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支持京发公司的请求。

  选项C错误。《仲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据此可知,首席仲裁员持不同意见时,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选项D正确。《仲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00.关于蓟门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蓟门公司应向S仲裁委所在地中院提出申请

  B.法院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该撤销申请

  C.法院可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S仲裁委的裁决

  D.法院应以缺席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S仲裁委的裁决

  【答案】A

  【考点】仲裁裁决的撤销

  【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选项B错误。《仲裁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询问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合意将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可知,当事人可以约定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选项C错误。《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据此可知,"适用法律错误"不是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法院不能以此为由撤销S仲裁委的裁决。  选项D错误。《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本案中,仲裁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通知,蓟门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委可以缺席裁决。因此,法院不能以缺席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S仲裁委的裁决。篇三:解除合同通知函

  解除合同通知函

  北京xxxxxxxxxxxx设备有限公司:

  我方与贵公司于2014年9月5日签订《喷、烤漆房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DFQY0001)后,截止到2015年3月31日仍有部分设备未送达指定地点,致使设备的交付与验收不能正常进行。贵公司的行为已对xxxxxxxxx有限公司的生产和运营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基于上述原因,现向贵公司函告如下:根据双方签约的《设备采购合同》第四条的相关条款,贵公司已严重违约。我公司正式通知贵公司解除2014年9月5日双方签订的《喷、烤漆房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DFQY0001),同时保留进一步追究贵公司设备采购合同违约责任的权利。

  特此函告。

  天津xxxxxxxxxxxx制造有限公司

  201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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