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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合同样本(7)

合同范本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金融服务合作协议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鉴于:

  甲方系一家经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工商局核准注册,主营业务为资产管理、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票据代理业务,贸易,互联网金融产品等合法公司,秉承“诚信、共赢、联合、创新”的理念,依托公司管理团队拥有的丰富社会资源和专业投资优势,开拓广泛的投资渠道,构建社会资本与产业结合的直接高效投资平台。公司具有强大的专业资产管理和业务创新能力,与银行、信托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合作密切,联合发行与管理众多金融产品。乙方系一家地方金融办公室,属于地方金融职能部门,负责本地区金融法规及产品宣传、引导、协调、执行等工作的政府金融机构。解决企业融资困难,帮助企业理顺银企对接合作,为企业投融资出谋划策,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帮助企业及时掌握国家各项法规政策的地方金融监管职能部门,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双方长期深入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1、 甲乙双方本着“加强合作、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双赢互利”的原则,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优质、高效为当地企业服务。降低企业投融资成本,始终坚持服务企业的原则。

  2、甲乙双方建立合作新模式,实现地方金融办,金融机构平台,企业三方互通机制,乙方为甲方提供具有金融产品需求的企业,甲方在金融办督导协调过程中给企业优质服务,甲方所服务的企业信息及时反馈给金融办,同时企业也积极反馈甲方的服务信息,金融办及时建立信息档案综合评价甲方服务水平,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的水平。

  3、甲方可以通过自身的P2P金融服务平台,金融机构与企业实现无缝对接,降低融资成本。积极推进本地区各项产业的大数据化,数据产业化进程,提高当地金融办创新服务能力。

  4、甲方服务内容包括纸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过桥,信用证议付,P2P,众筹股权,融资租赁,抵押贷款,股权投资,新三板,企业债,城投债,私募债,资管计划等金融产品。

  5、乙方向甲方推荐资信良好、履约能力较强的企业,甲方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金融政策以及内部信贷审批制度的规定,对乙方推荐的企业进行审查,并对审查合格的企业提供融资方案,积极对接金融机构,协助企业完成各项需求。

  6、乙方在推荐企业时,应向甲方提供推荐企业的联系方式、基本资料,并为银企之间的合作努力进行牵线搭桥,尽量发现并提供更多的合作机会,乙方应尽可能及时地向甲方提供该企业经营

  稳定性和成长性方面的动态信息。

  7、为保证甲、乙双方更稳定的合作关系,甲方每月及时将最新金融产品信息传递给乙方,包括服务企业融资信息,双方在约定时间内召开联席会制度,及时查找自身的优缺点,更好的服务企业。

  8、甲、乙双方对在本协议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所获得的双方的商业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9、本协议一式贰份,经双方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如有其它可以补充协议。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十:金融业务合作协议范本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为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帮助高等院校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充分发挥农业银行网络、资金、结算等方面的优势,根据辽宁金融业务合作协议范本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签署的《辽宁省地方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要求,中国农业银行抚顺市分行与辽宁石油化工大学(院校)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国家助学贷款合作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双方

  第一条 中国农业银行抚顺市分行(以下简称“甲方”)是中国农业银行在辽宁省抚顺市的分支机构,经中国农业银行法人代表授权,具有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和责任。

  第二条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以下简称“乙方”)为已登记注册的事业法人,具有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和责任。

  第三条 双方共同确认: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条款已经双方的充分协商并已得到双方的同意,双方代表已经获得双方代表人的全权授权,具有在本协议上签字的权利。

  第四条 双方代表一经在本协议上签字,本协议即对双方具有有效性和约束力。

二、合作的基础

  第五条 双方的合作完全是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谋求发展,合作不针对任何特定的第三方。

三、合作原则

  第六条 根据省政府“国家助学贷款”相关会议要求、辽宁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签署的《辽宁省地方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条款为主要合作原则。

  第七条 共同增长价值的原则。双方的合作协议以“共赢”为目标,期盼通过今后合作实现双方价值的共同增长。

  第八条 长期合作的原则。双方的合作不仅关注现在,更关注未来,双方共同追求实现长期的竞争优势。

四、合作目标

  第九条 通过国家助学贷款,银校双方共同努力,逐步扩大双方在资产、负债、中间业务等领域的合作广度和深度,增强双方的业务覆盖能力,长期竞争优势和社会影响力,最终成为协同发展的战略合作伙伴。

五、合作内容

  第十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部分金融服务包括但不仅限于:

  (一)甲方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借款额度内为乙方符合农业银行政策的学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

  (二)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农业银行信贷政策的前提下,甲方为乙方提供信贷服务。

  (三)甲方在乙方教学楼、龙源公寓等处安放ATM自助设备。

  (四)提供本、外币结算服务。

  (五)通过甲乙双方全面合作进一步深入,甲方以银行卡为介质,协助乙方逐步构建校园一卡通系统,逐步实现各种代收代付以及学校内部管理的电子化。

  1、为乙方代收代付在职教职工工资。

  2、为乙方学生发放借记卡。

  3、为乙方有短期中小企业融资需求、资信较好的教职工发放准贷记卡或贷记卡。

  4、为乙方代理各类保险业务。

  (五)为乙方提供各种理财服务。

  1、为乙方符合信贷条件的教职工提供住房、汽车等消费信贷服务。

  2、其他。

  (六)为乙方提供金融信息咨询服务。

六、甲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 有对乙方招生、收费、毕业等情况以及学校有关重大事项决策的知情权;有收取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受益权;有为乙方提供网上银行、增设ATM或自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优先权。

  第十二条 甲方在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中,按照国办发《20xx》51号的相关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行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二)按期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的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按隶属关系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三)乙方的借款学生违约比例达到20%(指借款毕业生连续90天还本付息违约人数/进入还款期人数)的高校,甲方有权与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协商视具体情况降低乙方助学贷款发放额度并提高乙方风险补偿比例或停止向乙方的贫困学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三条 甲方在行使以上权利时,有权要求乙方予以配合,披露真实、完整的信息。

  第十四条 甲方有按照辽宁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签署的《辽宁省地方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约定满足乙方借款人数和额度需要的义务。 第十五条 甲方有向乙方提供安全、便捷结算服务的义务。

  第十六条 甲方有指定服务质量优良的经办行具体办理本协议项下的金融业务的义务。 第十七条 甲方有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的义务。

  第十八条 甲方的其他的权利和义务。

七、乙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九条 乙方有按照国家助学贷款协议的约定获得甲方支持的贷款人数和额度需要的权利。

  第二十条 乙方有要求甲方改进信贷、结算和其他金融服务的建议权。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对甲方提供的建议进行审议、修改的决定权。

  第二十二条 乙方按照国办发《20xx》51号的相关规定履行以下责任:

  (一)负责组织本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并向经办的银行提出本校借款学生名单和学生申请贷款的有关材料,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二)建立本校借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强化对学生贷后管理,按隶属关系及时向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行提供借款学生信息。

  (三)乙方设立专门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在校生规模1:6000的比例在现有编制内调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四)乙方在借款学生毕业时,有关部门应在组织学生与经办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手续,并将借款学生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负责在1年内向经办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

  (五)将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休学、转学、退学、出国留学或定居、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采取相应的停止发放新贷款、及时收回原有贷款等债权保护措施。

  (六)乙方出现应该通知或及时通知甲方事项而没有通知或没有及时通知,导致甲方国家助学贷款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相应损失。及时通知是指通知事项发生后15个工作日。

  (七)其他。

  第二十三条 乙方基本帐户及主要结算帐户在甲方开立,并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其他帐户及存款方面的全面合作。

  第二十四条 从协议签定后,甲方有为新招收的学生办理银行卡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乙方对甲方行使权利时有义务进行配合,并提供真实、完整、及时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合作质量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乙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八、保密条款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有义务为对方保守商业秘密,甲方或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纸制或其他介质)均属机密信息,双方应妥善保管,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透露。

九、合作的组织形式

  第二十九条 双方同意,在协议生效后的10日内各方分别成立工作小组,建立双方工作协调机制,并执行定期例会制度(每季或每半年例会一次)。

  第三十条 工作小组的人员组成:一是双方的主要领导;二是业务涉及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三是双方确认的其他人。

  第三十一条 定期例会的主要内容。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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