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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重要知识点(2)

合同范本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合同订立的程序是指合同当事人间意思表示一致,就合同条款或内容达成合意的过程,这具体表现为要约和承诺。

  《合同法》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一、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和性质

  1.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内容具体确定;

  (二)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的法律拘束力

  要约的法律拘束力是指要约的生效及对要约人、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1)对要约人而言,在要约有限期限内,要约人须受自己发出的要约拘束。

  (2)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变更和撤销要约的内容。 3.性质

  要约属于意思表示而非法律行为。第一,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将其主观意思通过口头或书面等形式予以外现的形式;第二,要约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所为的意思表示,是合同成立的必要阶段之一;第三,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所意欲实现的法律效果,是与他人订立合同;第四,要约是双方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之一,没有要约,承诺无从发生,因而无法构成一个双方法律行为,同样,仅有要约而无承诺,也无法构成一个双方法律行为;第五,要约虽然仅是一个意思表示,也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要约人运用要约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人发出的是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

  (2)要约人应承担向多数人发出要约的法律后果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具体是指要约内容中必须包括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标的、数量、价款或酬金为三个主要条款。

  确定是指那些足以使合同成立的要约主要条款的内容必须明确。 5.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

  (三)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本身不具有任何法律拘束力。其目的不是订立合同,而是邀请对方当事人向其为要约的意思表示。所以,要约邀请只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其本身并不发生法律效果。在实际生活中,一般认为,普通商业广告、商品价目表、招标、拍卖表示、商贩的沿街叫卖等均为要约邀请。但其中的商业广告在内容清楚、确定,足以使相对人知其对待义务时,可构成要约。悬赏广告、投标、拍买、自动售货机等则为要约。对商品标价陈列,瑞士等国家的法律认为是要约,英美普通法认为是要约邀请。我国合同法理论赞成前一种观点。对未经定购而邮寄或投递商品,一种观点认为系现物要约;另一种意见则主张为要约邀请。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要约邀请不具有缔约的目的,其目的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2)要约必须包括未来可能订立的合同得主要内容,而要约邀请则不一定包含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内容。(3)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故要约往往采取对话方式和信函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4)发出要约邀请的当事人,可以随时撤回要约邀请,对于他人根据要约邀请发出的要约,要约邀请人也可以不予承诺,而要约不能随意撤回或撤销。(5)要约邀请不是合同订立的必然阶段,并不是任何合同的订立都要经过要约邀请,而要约是合同订立过程的必然阶段。(6)要约邀请有时也具有法律意义,特别是当要约邀请中包含承诺方法或承诺标准的内容时,如定标方法与标准、股票认购方法等,如果他人发出要约,而要约邀请人却不按要约邀请中既定的方法或标准为承诺,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责任等。

  案例1:2003年5月1日至6月30日,某百货大楼举办有奖销售活动。活动期间,凡在百货大楼购物满100元者均可获得奖券一张。周某因购物获得数张奖券,其中一张号码为047956。6月30日,百货大楼在公证员的公证下公开摇奖,摇得奖金一个,号码即为047956,奖金5000元。百货大楼当即将中奖号码及金额公布于大楼门前的公告牌上,并注明“中奖者须在7月10日前兑奖,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除此之外,百货大楼从未作出任何关于兑奖时限的公开规定。7月4日、9日和11日,该市日报3次公布了百货大楼的中奖号码及中奖金额(但未注明兑奖期限)。周某从报上得知自己中奖后,于7月21日到百货大楼兑奖,百货答楼以期限已过为由拒绝。无奈,周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百货大楼兑付其中奖奖金。

  问题:1、百货大楼从事有奖销售活动,属于要约行为还是要约邀请行为?为什么?

  2、百货大楼在摇奖后公告领奖期限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对周某是否具有约束力?为什么?

  (五)要约的生效与失效

  1.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1)要约送到受要约人所能控制的地方视为到达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时,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即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即为到达的时间。

  2.要约的存续时间

  (1)口头要约的存续期间:从相对人了解要约的内容时开始生效。约定承诺期限的,受要约人在约定期限内作出承诺的,对要约人有拘束力;未约定承诺期限的,仅在受要约人立即承诺时,才对要约人有拘束力。

  (2)书面要约的存续期间:约有承诺期限的,与期限届满后对要约人丧失拘束力;未约定承诺期限的,应以合理期限作为要约存续期间。合理期间因素: 第一,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 第二,受要约人作出承诺所需的时间 第三,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所须的时间  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的撤回:在要约发出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方式是通知,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才产生撤回的效力。但因途中障碍而迟到的,受要约人应当在收到撤回通知后,立即将迟到的情况通知对方,未立即通知对方的,视为撤回的通知未迟到。 要约撤回的实质是阻止要约生效。

  (2)要约的撤销: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要约人。以下两种要约不可撤销: 第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 (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

  第一,发生时间不同。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撤销发生在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第二,限定条件不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后,对要约的撤销有严格的限定。撤回的限定不严格。 4.要约的失效

  定义:要约丧失法律拘束力,不再对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具有拘束作用。 《合同法》第20条规定了四种使要约消灭的情形:(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要约中确定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原因:(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或撤回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

  关于是否构成实质性变更的判断,难以抽象确定,必须视每一交易的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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