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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合同(2)

合同范本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简易合同 篇3

  甲 方: 乙 方:

  雇主(以下简称甲方) 与受雇职工(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甲乙双方以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终止,其中试用期 天。

 第二条 乙方同意在甲方从事 工作。

第三条 甲方对乙方的劳动质量和数量要求是

第四条 甲方每月 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不 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 元。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保证乙方至少休息一日,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经乙方同意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六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甲应依法支付加玫加点工资,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乙方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按照乙方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3、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乙方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第七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 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为乙方提供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根据从事工种的需要,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和配置生产、工作必需的劳动工具。

第九条 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由甲方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确定,保险金额为 元。

第十条 甲方应给予乙方 月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乙方在医疗期内患病的医疗费用甲方负担 %.

第十一条 乙方应遵守的劳动纪律是 。

第十二条 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乙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乙方劳动未达到劳动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数量的;

  3、甲乙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二条,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五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乙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终止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甲方破产倒闭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十四条、十五条解除乙方劳动合同以及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和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加点工资报酬的,甲方应依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一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乙方损失。

第二十二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笔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甲方损失。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劳动争议仲裁定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员(签章)

简易合同 篇4

  用人单位(甲方):法定代表人:

  受聘用人(乙方):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确立劳动聘用关系事宜,自愿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年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从xx年x月x日起至xx年x月x日止。其中前个月为试用期,xx年x月x日起至xx年x月x日止。

二、工作岗位、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部门岗位(工作)从事职务,并兼任工作。

  第三条 乙方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标准。

  第四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以及乙方的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有权对乙方的工作岗位或职务进行调整,如工作需要也可安排乙方在甲方住所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与管理。

  第五条 乙方不能胜任或不适应本岗位(职务)工作时,甲方有权决定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职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甲方依法执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加延长工作时间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

  第七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工作时,甲方依据国家规定,安排乙方同等的休息时间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第八条 乙方按国家及甲方规定享有带薪年假、配偶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哺乳假、及法定节假日的休假权并实行周六、周日双休制度。

四、劳动报酬

  第九条 工资报酬按照甲方的工资制度及考核制度执行。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月工资不低于西安市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乙方月工资标准为元人民币,试用期工资标准为月工资的%。

  第十一条 甲方根据经营状况、规章制度、考核制度对乙方工作进行定期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及乙方岗位、职务的变化,可对乙方的工资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为税前工资,于次月日将工资金额划入乙方的工资帐户,并以银行代发形式支付给乙方,同时甲方按国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甲方根据乙方工作情况及规章制度,对乙方加薪或减薪。

  1、加薪:乙方对甲方有特殊贡献或职位晋升时,甲方给予增加工薪,亦可按年度适当增加工资。

  2、减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减少月工资或年工资金额:

  ⑴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质量不符合标准的;

  ⑵乙方因过错或过失,造成工作失误或甲方名誉损害的;

  ⑶乙方被调整降低工作岗位职责时,按降低后的岗位职责确定工资标准;

  ⑷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考勤管理制度有迟到、早退、旷工事项及因私事请假的。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甲方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甲方对乙方个人应缴纳的费用部分负责代扣代缴。

  第十五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凭甲方指定医院的医疗证明按国家和甲方的有关规定享有医疗期,病假工资待遇按国家和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甲方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保证乙方享受其他合法的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和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工作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以及岗位职责规章,保障乙方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场所和劳动工具。

  第十八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劳动安全等各项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七、劳动纪律

  第十九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服从甲方管理,爱护甲方财产。

  第二十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保密制度,保守甲方商业和技术秘密,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期满两年内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甲方的保密信息。

  第二十一条 在本合同在执行期间,乙方不得在其他任何用人单位兼职(含业余兼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具体条款。

  1、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

  2、甲方人员结构、工作岗位需要调整或组织机构发生变化;

  3、乙方的工作表现、知识技能、身体状况等不能满足甲方的工作要求;

  4、在本合同期内,乙方参加由甲方出资的学习、培训,应当变更或延长合同期限。

  第二十三条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乙方提前三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2、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甲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必要工作条件的;

  4、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6、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乙方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应与甲方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外兼职的;

  (5)、有贪污、挪用、侵占甲方财产尚不够刑事处分的;

  ⑹、有吸毒、赌博恶习的;

  ⑺、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⑻、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在额外补偿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⑴、乙方患重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经治疗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⑵、乙方在甲方组织的岗位考试、考核中不合格或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⑶、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⑷、甲方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约定调整乙方岗位或职务时,乙方不服从甲方工作调动和安排的;

  ⑸、甲方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员的。

  第二十五条 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必要的医疗期内;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交回甲方的工具、财产及各种文字和电脑资料。甲方应当为乙方办理离职证明及社保转移手续。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续订

  本合同期满,劳动关系自然终止,如需续订,甲方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续签的,甲方于劳动合同期满时与乙方办理合同续订手续。

九、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乙方接受甲方出资培训的,如发生乙方违约情况,乙方应按甲方规定和培训协议,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乙方离职未按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乙方离职甲方未按规定为乙方出具离职证明,或不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应视为违约。但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不能办理或送达上述手续的除外。

十、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约定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签订时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之后修订和新增的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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