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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介绍(3)

合同范本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

  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

  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第十三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第十六条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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