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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同(4)

合同范本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个人合同 篇4

  一、目的

  为规范员工合同续签的管理,使之规范化、合法化,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XXXXXXXX和XXXX股份公司(下简称院(公司))所有员工。

三、规定内容

 (一)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的类型

  院(公司)提出终止:是指合同期满,院(公司)不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行为。

  员工提出终止:是指合同期满,员工不愿与院(公司)续签劳动合同。

 (二)合同续签通知时间要求

  1、综合管理部人资提前45日邮件通知合同到期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前30日通知合同到期员工办理相应手续。

  2、部门负责人必须于5日内回复综合管理部人资合同续签意向;

  3、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和公司双方均需提前30日通知。

  4、院(公司)提出终止:

  (1)如员工系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院(公司)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院(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没有提前通知期;

  (2)如员工除上述原因之外,院(公司)提前30天向员工发出《工作交接通知函》,员工需签字确认;若员工拒绝签收,公司以电子邮件、短信以及EMS快递的形式通知至员工。

(三)合同续签审批手续办理流程

  1、合同期满续签劳动合同流程:综合管理部人资邮件通知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

  →所在部门负责人回复续签意向→综合管理部人资发起《合同续签审批表》→员工签署续签意向并提交《合同续签员工自评表》→综合管理部人资发放《员工续签合同评估表》给部门负责人评分并给出续签意见→人事汇总结果并给出续签意见→分管领导、院长(总经理)审批→综合管理部人资办理劳动合同续签。

  2、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流程:综合管理部人资邮件通知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回复续签意向→综合管理部人资发起《合同续签审批表》→员工签署续签意向提交《合同续签员工自评表》→综合管理部人资发放《员工续签合同评估表》给部门负责人评分并给出续签意见→人事汇总结果并给出续签意见同时通知工会→分管领导、院长(总经理)审批→综合管理部人资联同部门负责人约谈员工→合同期满前综合管理部人资向员工发放《工作交接通知函》→员工办理工作交接→综合管理部人资办理统筹终止等相关手续,15个工作日内办理档案转档事宜。

(四)合同续签审批权限

  1、总监(含副总监)及以上人员合同续签审批权限:综合管理部→分管领导→院长/总经理。

  2、副总监以下人员合同续签审批权限:部门负责人→综合管理部→分管领导→院长/总经理。

 (五)薪资结算

  1、员工劳动合同终止当月的工资结算项目包括:劳动合同终止当月的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支付或个人应承担的费用。

  2、员工劳动合同终止当月的工资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划账的方式发放。

  3、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当

  月办理社保中止。

(六)注意事项

  1、审批结果未出据前,严禁不续签劳动关系员工出现消极怠工或不服从管理的现象,院(公司)有权追究责任。

  (七)工作交接内容及要求参考《离职管理规定》。

四、附则

  (一)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合同续签员工自评表

  附件二:员工续签合同评估表

  附件三:工作交接通知函

  附件四:续签流程图

个人合同 篇5

  因对所售房屋没有处分权,却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当属无效。20xx年12月18日,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居间合同纠份案,一审宣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交易成交确认书》无效,并判令售房人和居间人如数退还原告所交定金和中介费5500元。 20xx年8月份,陈某欲购一套住房,遂在居间人三门峡市某置业咨询公司的介绍下,与售房人杨某洽谈了房屋买卖事宜,并对所要交易的房产进行了了解和实地查看。8月30日,陈某与杨某达成房屋买卖意向后,随即向居间人某置业咨询公司交纳了5000元定金和500元中介费,居间人某置业咨询公司向陈某出具了收条。8月31日,陈某和杨某在居间人处签订了《房产交易成交确认书》,约定:杨某将位于三门峡市一小区面积为68.93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给陈某,房屋成交价为5万元,双方于9月30日前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陈某于房产过户手续办妥当日一次性付清房款,居间费由陈某负担;杨某须于9月30日前腾房。违约责任约定:杨某不得将房产再转卖他人或对陈某故意刁难,否则向陈某支付5000元违约金,陈某(替房屋所有人杜某代签)、杨某和居间人的工作人员均在该确认书上签字。随后杨某从居间人处领走陈某所交的5000元定金。当杨某得知该房屋因其他经济原因不能按约定于9月30日前交房和办理过户手续时,遂于9月2日赶到居间人处说明原因,拟征求陈某是否愿意等待。居间人于下班时间通过电话向陈某说明该情况,当时陈某不予认可。后杨某将收到的5000元定金如数退给居间人,居间人通知陈某来领取所交定金和中介费5500元。9月30日,陈某到居间人处要交购房款遭到拒绝,遂诉之湖滨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的交易合同,并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10000元及500元中介费。

  法院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和居间人三门峡市某置业咨询公司签订的《房产交易成交确认书》,致使房产不能交易的根本原因是所交易的房产权属不清所致,而该房产在交易时违反了法律关于财产权的有关规定,应属无效的民事行为。由于被告杨某将不属于自己的房产又无授权下进行登记交易,被告某置业咨询公司明知交易的房产权属不清仍进行中介,原告陈某在签订协议时应当查验权属问题未查验而进行交易,从而导致房产交易行为无效。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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