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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折扣合同范本(3)

合同范本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会计上所说的现金折扣在实务中的处理可能会有以下两种形式:

  1、现金折扣实际上是在企业以赊销方式销售产品时发生的,根据税法规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那么企业完全可以通过签订赊销合同,规定不同付款日期下的折扣额,并在合同约定收款日期开具发票,如果该日期属于事先约定的享受现金折扣期间,那么完全可以将该折扣额与销售发票开在一起,这样既符合发票开具规定,也符合472号文从销售额中扣除折扣的规定。这是最简单的处理了,首、省却了不必要的纷争。

  2、如果企业在发货时即已开具了发票,然后根据购货方的不同付款时间而给予现金折扣,那很显然是不可能将折扣额和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那么此时的折扣额是不是就一定不能在税前扣除扣除呢?其实472号文只是说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但并未说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就一定不能在税前扣除。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并不意味着不能在税前扣除。国税发[2006]56号文之前,有些地方在实际征管中,已经对现金折扣的税前扣除作了明确,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的冀地税函〔2005〕216号文:十四、纳税人在销售产品、商品过程中发生的现金折扣,准予扣除。而国税发[2006]56号文更是明确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可以计入财务费用。可见尽管472号规定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得从销售中减除,但税法并未排斥现金折扣在税前的扣除,这里关键是一个形式问题:如果由销售方在销售发票外另开发票的,则肯定不能在销售额中减除,当然也不存在税前的扣除问题;但如果由享受现金折扣的购货方开具有关票据,购货方将享受的现金折扣计入了应税所得,则销售方对给予的现金折扣在会计上可以计入“财务费用”,在税前也可以作为期间费用中的“财务费用”扣除,而不是直接冲减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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