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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护的广告宣传口号(2)

口号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二、著作权和反不正当竞争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4)。具体到文字作品,是指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不论篇幅长短,也不拘于体裁格式,只要具有独创性,就应属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由此可见,以文字形式表现的广告宣传口号原则上并未被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前提是需有独创性。而至于何谓“具有独创性”,著作权法中并未给出明确的定义,从司法实践来看,并不要求作品所采用的表达形式是前所未有的,也不排斥在前人已有智力成果的基础上进行的创作活动,一般来说,只要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而非抄袭或模仿他人作品、并体现出某种个性化特点就应属具有独创性。

  司法实践当中不乏对广告宣传口号给予著作权保护的实例,如在成都皇城老妈饭店起诉北京皇蓉老妈火锅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认定原告使用的“川人川味,蜀地蜀风”、“岁岁年年,滋味如一”、“有空来皇城老妈坐坐,是缘分……”等广告用语具有独创性,符合文字作品的构成要件,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被告在其饭店经营活动中使用上述广告语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而就如何判定广告用语类作品的独创性,法院在该案的判决书中特别进行了如下分析和阐述,“著作权法所说的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而不是模仿或抄袭他人作品而完成的,其主要体现在作者对相关素材的取舍、选择、设计或组合上。上述广告用语所使用的词汇虽然不是由原告独创的,但通过原告的拣选、组合及排列,体现出了与前人作品不同的个性化色彩,因此具有独创性。”此判例以及法院的判决意见对于广告宣传用语如何寻求著作权法的保护应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另外,如果广告宣传用语通过企业长期有效的使用和宣传,已经成为某企业的标识性用语,从而与该企业的产品和商誉紧密相连,那么针对他人的擅自使用行为,也应该可以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项下得到保护。三、结论

  在市场竞争中,企业倾向于采用独树一帜的广告宣传口号来彰显其文化和产品内涵、特征,进行自我宣传。广告宣传口号与企业的经营活动紧密结合,逐渐成为企业的标识和象征,从而具备了准商标性质的无形财产价值。从现行法律和实践来看,广告宣传口号可以通过获得商标注册成为商标法保护的对象,只要其自身具备独创性、能够起到商标应有的产源标识作用。同时,在实际使用和经营活动中已与特定企业建立联系的广告宣传口号,也应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范畴。此外,具有独创性的广告宣传口号同样可以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而在上述保护方式当中,无论从保护的强度还是持续的时间来看,商标权保护都将是广告宣传口号所能获得的最佳保护途径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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