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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实习报告(5)

实习报告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毕业实习报告 篇8

毕业实习工作已经划上了句号,但留在心中的回忆与感受却是久久难以忘怀。在这五个多月中我们紧张过,努力过,开心过,醒悟过,自信过。这些从未有过的经历让我们进步了,成长了,学会了一些在学校以前从未学过的东西。

  我于20xx年12月至20xx年5月在吉林农业科技学院附属动物医院实习,该医院位于吉林市重庆路大润发超市附近,是一家以国营为主的宠物医院,医院占地面积不大,不超过一百平米,有两个楼层。宠物医院里基础设施还算是比较齐全的,各个必需的手术室、美容室、传染病隔离室等都有设置。但由于规模小,医院尚在发展阶段,所以较为先进的医疗设备不多。在职员工也不多,总共四个人。

  该动物医院主要是给宠物美容、看病、手术、住院,销售宠物食品、宠物玩具、宠物相关用品。每天的顾客流量比较大,我们每天在那里的主要工作就是打扫一下卫生,接待前来就诊的小宠物,帮小宠物做一些简单的美容,给宠物打针,经常性的对医院进行消毒工作等一些比较简单的工作。

  前来该宠物医院就诊的宠物主要是犬类,其中以博美、金毛、牧羊犬、吉娃娃、前来就诊的比较多,这些犬大部分是从外省或是国外通过空运被主人所接收的,由于从异地托运,所以或多或少的会带一些疾病。实习过程中,我所接触到的病例主要是:传染病(像犬瘟热、细小病毒病、结核病)、寄生虫病、外科病(像创伤、脓肿)、内科病(口炎、肺炎)、中毒性疾病(有机磷化合物中毒)等一些疾病。

  主管这所动物医院的专家是我们的王老师,他在工作中严格要求我们,在生活上对我们非常关心,从他及其他宠物医生那里我们学到了很多关于做人、做事、创业的方面的东西,并让我深刻的认识到作为一名合格的宠物医生不仅需要熟练的操作技巧,而且同样需要优秀的职业素质:

  我总结了三点:

1.思想素质

  宠物行业的每一个人应该对小动物有爱心,热爱宠物工作,献身宠物事业,树立牢固的专业思想;要有良好的医德,认真负责,团结协作。

2.专业素质

3.科学素质

  做为宠物医生要有实事求是、勇于探索的精神,要认真掌握本学科基本理论,每项操作都要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作为宠物医生应该努力拓宽自己的知识面!

  此次实习给我印象最深不是如何的给宠物看病,美容,而是惊叹越来越多的人群对宠物关注,这些人群主要体现在青年人上面,还有一些白领阶层,这可能跟经济和不同年龄阶层的人的观念以及人们心态的变化有很大的关系。每个养宠物的主人对自己的宠物都像对待自己的亲人一样,很是费心费力的去为宠物生活的方方面面着想。我记得在就诊的过程中就有一位中年妇女是哭着抱着患病的小金毛到医院看病的。

  现在饲养宠物的观念和以往已经大不相同,狗和猫不再扮演看门和捉老鼠的角色,而是人类休闲时的玩伴。随着物质生活的富裕,人们越来越注重休闲生活情趣的培养。他们将宠物视为家庭成员之一,宠物在家庭的地位可见一斑。细细琢磨,在现代化的家庭,可以说应有尽有,彩电、音响、空调……,但似乎还缺少一点什么?缺少一点沟通感情、善解人意的东西,宠物就充当了这样一个角色,人类在欣赏这些可爱的宠物时,精神将得到调节,忧愁也可能悄然离去。再者,随着传统家庭结构的变化、解体,人际关系逐渐趋于淡化,使越来越多的人将感情投注于宠物身上,人与宠物间的依赖关系,将随时间的流逝而日益浓厚。

  宠物,在社会生活、家庭生活中充当重要角色;它进入了家庭圈,充当人们的生活伙伴,它进入了社会交圈,体现人们的身份地位,作为贵重礼品赠送亲戚和朋友;它进入了经济圈,发展宠物以带动一批产业的兴起……伴随时代的发展以及人们观念的更新,宠物行业在国内各个城市的兴起将无可置疑。

  通过这次实习我认识到,我国宠物品种资源丰富,宠物饲料资源也很充足,亟待动物专家和爱好者研究开发。

  五个月的实习生活让我获益匪浅。实习,不仅是我人生中一段珍贵的记忆,更是我另一段人生的起点,我相信在未来的路上我会做的很好20xx年 动物医学专业毕业实习报告:宠物医院实习20xx年 动物医学专业毕业实习报告:宠物医院实习。

毕业实习报告 篇9

  今年暑假,我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实习工作,这一个月我来说是收获颇丰的一个月。在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指导下,我看了很多案件的卷宗;接触了四五起真实案件的办案经过;

  亲手书写了起诉状、证据清单、申诉状、再审申请书、代理词的法律文书;帮助客户起草遗嘱;到过法院办理立案手续;旁听了两件案子的开庭审判;还参与了5天的珠海市五洲康城楼盘的商品房预售的签约工作……以前我对律师事务所的了解仅限于别人的口耳相传,对此的感性认识少之又少。然而在这一个月海鸥律师事务所实习的经历,却真真切切地感受到了严谨、充满挑战的法律实务工作。

  在实习期间,我遇到了许多关于房地产商品房买卖纠纷的案件,由于能够接触到真正的案件办理,我也逐渐地对此类案件产生了兴趣。其中关于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问题我研究得比较深入,现在就这方面内容简述如下:

一、关于《认购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与买受人签约购房合同之前,要买受人签一份《认购书》并交纳数额不菲的定金,如买受人不能在房地产公司限制的期限内与其签约购房合同,则房地产公司就没收其定金。而要认定房地产公司能否有权没收定金,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就要认定《认购书》是否存在法律效力。

  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不同于买卖合同。这种观点认为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于合同成立时或未履行前,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款项,它是一种债权的担保形式。定金由当事人订立定金合同成立,于定金交付后生效。因此定金合同以主合同(主债)的有效成立为前提。定金合同具有从属性,即担保之债与被担保之债形成主从关系。担保之债是从债,被担保之债是主债;担保之债是对主债效力的补充和加强,受主债效力的制约。主债无效,担保之债亦不存在;担保之债随主债的终止而终止。而现在通行的《认购书》无非是限制购房者(债务人)必须缴纳首付款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丧失定金,其确保售房者(债权人)利益。可见,其定金所担保的主债务(购房行为)还没有发生。因为至此,双方尚未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即主合同不存在,因而作为规定其内容的从合同(定金合同,即《认购书》)亦无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相当于买卖合同。其理由是:

  一、文件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

  二、文件体现了合同主体、标的、价款等合同一般应包括的条款;

  三、文件内容虽然简单,但根据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商品房交易习惯以及开发商的宣传、展示内容等,文件所确定的房屋买卖完全可以实现;

  四、文件中通常会对定金问题作出约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该定金具有证约作用,即能证明开发商和购房人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

  五、开发商和购房人签署《认购书》之类的文件,完全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现,符合合同订立过程中意思自治的原则;

  六、虽然《认购书》、订单或认购协议中都会约定某一具体时间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或预售合同,但房屋买卖或预售合同没有强制使用文本,因此,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或预售合同完全是对《认购书》、订单或认购协议的细化、补充或变更。既然房屋《认购书》、订单或认购协议之类的书面文件具有合同的性质,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合法、有效的房屋《认购书》、订单或认购协议所确定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定金责任)。

  我觉得以上两种观点都具有片面性。签订《认购书》不是商品房买卖中的必经程序。《认购书》可以看作是一份独立的合同,一般而言它的签订对购房人来讲只是为了获得特定房屋一定时间内的优先购买权,对开发商来讲只是为了加强对购房人的约束以增加交易机会。《认购书》的签订是为了保证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够顺利签署,但当它的条款约定相对较为详细,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时亦可视为它为买卖合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认购书》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法律效力。该《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综上所述,《认购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不仅要看其具体内容,而且也要看开发商是否取得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不能一概而论。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我们特别注意,就是《内部认购书》的法律效力问题。为了更好地分析问题,这里先说明一下几个名词的含义。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而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预售人在楼盘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就开始进行认购,并与客户签订《认购书》,这种做法被称为内部认购。在这种情况下订立的《认购书》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是无效的合同。因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的条件中包括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形式条件与其他实质条件,即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是预售商品房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前所订立的《认购书》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自然无法律效力。即认购无效时,预售人应当向认购人返还定金,同时预售人还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订立《认购书》的注意事项

  一份商品房《认购书》,其内容一般包括买卖双方名称、房屋坐落、型号、面积、订购总价、定金、签署“契约”时间等条款。由于《认购书》多为房地产司制定,所以作为商品房的买受人在订立《认购书》时,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多注意以下事项:

  (一)订立《认购书》前认真了解拟购房产的真实情况,不要轻易落定认购。如应多了解房地产公司的资质、拟购房产是否具备预售资格及是否被抵押或存在其他限制房产转让的情形等等。

  (二)订立《认购书》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各个条款,弄明白各条款的真实意思,容易产生歧意的表达最好进行修改或作出解释予以界定。

  (三)订立《认购书》时,与房地产公司仔细约定“定金”在各种情况下处理的方式;还应特别注意防止房地产公司在房屋升值的情况下恶意将房屋另售他人的情况。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通过这次在海鸥律师事务所的毕业实习,我将课堂上所学的基础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觉得自身的素质得到了提升,提高了自己的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律运用能力。这次实习让我体会到律师业是一个非常具有挑战性、非常具有实现自身价值机会的职业,同时,律师工作也是一项非常严谨、艰苦、繁重、需要终生学习的工作,容不得半点懈怠和差错。我会鞭策着自己不断前进,成为一个合格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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