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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业务培训会的心得(2)

心得体会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5、张明楷教授的《认定犯罪的方法》这一讲座,个人觉得是这次培训班中,讲得最好、最有用、也讲的非常具体的讲座。因为认定犯罪,是司法官的职责,定罪也是量刑的先决条件。如果定罪不当,重则冤假错案,轻则放纵罪犯。所以,认定犯罪最为重要。而认定犯罪的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很多违反逻辑、常理的具体运用。在讲座中,张明楷教授也直截了当地指了出来。在阐述应当如何认定犯罪的方法问题上,张明楷教授提出了 等等方法。张明楷教授论述定罪方法时,也论述了分析案件事实与适用法律条文,套用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可谓最具操作性。当然,也是我们最容易犯的毛玻所以,应当避免经验的干扰。经验固然重要,但是深厚的法理功底才是根本的解决问题之道。构成要件间的具体分析,法律事实的概括提炼,发条中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与具体的生动丰富案件之间的矛盾处理,只有遵循理论到实践,实践再到理论的轮回,才能得到正确的定罪结果。法理逻辑与“三段论”,是解决定罪问题的归宿,而不是违背法律逻辑和三段论。在论述过程中,张明楷教授解说深入浅出、举例生动、信手拈来、通俗易懂。所谓,大家不愧是大家。

  6、邵青春与王艳萍两位公安部司法鉴定中心的专家,分别讲授了《dna鉴定的法庭证据应用》、《痕迹检验与法庭证据》两个课题,围绕的是司法鉴定这个主题。从个人的观察、感受和不长时间的办案经验来看,虽然司法鉴定在司法中广泛运用,但是,鉴于司法官们自身业务水平、能力、专业知识领域的限制,对司法鉴定证据的审查,还是缺乏足够的重视和理解,只是达到了“用”司法鉴定结论的程度,而不知道如何审查司法鉴定过程、鉴定程序、鉴定报告等。所以,安排这样的课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人也受益匪浅。在这方面的知识,的确需要“补课”,而且是应当“恶补”。正所谓是,“缺什么,补什么”,这样的课很需要。

  dna鉴定,作为一项高科技技术在司法、法庭领域的应用,已经25年了,但是在中国的发展还是很滞后的。邵青春老师从dna技术的基本生物学原理、dna技术作为法庭技术的运用发展历史、以及dna司法鉴定技术的机能、特性等角度,让我们深刻了解了这项新技术的高科技含量,以及在司法领域的“用武之地”。另外,还结合美国棒球明星辛普森杀妻一案,谈了dna在法庭鉴定领域的运用及碰到的实际情况等。虽然晦涩,难懂,但是对于补课颇有效益。

  王艳萍老师讲述的痕迹鉴定技术及司法运用,也很有裨益。虽然,三年的办案,很多碰到痕迹鉴定,最多只是鉴定枪的可发射性时才遇到,但是,痕迹鉴定,历史悠久,技术成熟,其运用对于侦查案件、突破案件起到非常明显的效果。王老师从痕迹鉴定的含义、分类、痕迹鉴定技术的发展、运用的角度进行了阐述。另外,还说明了痕迹鉴定技术在司法领域运用需要注意的问题、以及司法鉴定结论审查时需要注意的事项。审查时,需要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进行,而且不能让司法鉴定替代法律认定。毕竟,司法鉴定具有科学性,更具有经验性。它只是专业人士对专业问题的认知、思考、分析的结果,只是一份证据,而不是全部。这些提醒,对于我们审查鉴定结论这一证据大有裨益。

  说到司法鉴定,其实,从现状看来,高科技的鉴定技术,还掌握在上级司法机关手里,作一个dna鉴定还要送省级侦查机关,耗费时间,耽误诉讼。如果中国的大部分基层司法机关也能掌握这些技术,具备这些鉴定条件,对于侦查、起诉、审判,该是多么便利的事情。希望今后,这些高科技鉴定技术的实验室和专业人才队伍能够遍及全国的基层司法机关,为法庭服务。

  总之,关于司法鉴定与证据审查的两个小小讲座,小而弥坚,分量不轻,实践价值非常突出。

  7、高检院公诉厅倪建华副厅长讲解的《“两个规定”的理解及在公诉工作中的运用》一课,可谓是顺应了两个规定在7月1日开始实施后,如何理解、实施这两个规定这一问题,所作的最为具体、精彩、深入的讲解。其内容包括两个规定出台的背景、时间经过、酝酿过程,规定的总体内容概览,包括了很多原则性、操作性的规定,并且也分析了公诉工作中实施这两个规定所遇到的挑战和困难及其应对措施和策略等。

  这些,清楚地让我们了解了两个证据规定出台的背景和发展过程,还从其对内容的大概讲解中,知道了这两个规定既有对过去有关证据规定、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发展,也有对其他法治化国家证据规定的移植和承继,具有一定的超前性。所以,在实际公诉工作中,我们要付诸实行,或多或少都会面临一定的困难和挑战。因为,证明犯罪的责任,逐步地全部落在我们公诉机关身上。如此,则公诉机关就要承担相关证明不力的风险和责任。这是符合法治国家平衡诉讼要求的,也是正确的方向。但是,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的公诉人的能力、水平,以及司法体制还需要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才能提高搜集、审查证据的能力,提高证明的水平。而且,证明的责任,不是检察机关一家可以控制和完成的,毕竟侦查权责不在检察机关,而在公安机关。所以,在审查证据的时候,要发挥公检法的协调、配合机制,共同提高证据的效力和能力。我想,此时,“检察引导侦查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可以在此处发挥作用,一展用武之地。而且,在检察机关内部,侦查监督部门与公诉部门,也要积极配合、协调,共同把好证据关、事实关。

  另外,死刑证据审查规定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从我看来,是相辅相成的。死刑证据的审查方法与标准,同样适用于普通刑事案件。而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应该贯穿于整个刑事案件的审查全部过程,无论是审查逮捕还是审查起诉,无论是死刑案件还是普通刑事案件,都需要严格的实行。当下的中国非常需要这两个规定,毕竟中国的冤假错案不少,刑罚面对的是剥夺人的自由和生命等权利,一旦有错,就会毁掉一个人。所以,慎之又慎,严格审查,高标准的规定,确是急需。  8、全国首届十佳公诉人、现任上海市检察院专职检委委员季刚所做的《出庭实务的若干问题》报告,突出讲解了公诉人应当具有的基本功——出庭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答辩等问题、技巧和策略。他结合自身的办案经验、实际,以及其他优秀庭审现况,系统地对公诉人的法庭技巧做了详细的讲解。从小处着眼,讲了大问题。因为,公诉出庭,指控犯罪,是公诉业务的集中体现,也是庭前审查、准备的一次检阅和考验。通俗一点说,打官司,能不能打赢,就看公诉人的法庭表现了。而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所以,法庭实务的基本功的练就,还需要平时的磨练和庭前的精心准备,不打无准备之仗。做好了功课,在考场上临场发挥好,就必然能得到高分。讲解过程中,季刚老师还具了很多案例,诸如上海的杨佳故意杀人案等。结合讲解,还播放了法庭庭审时公诉人的质证、辩论、答辩的现场录音,让我们对法庭实务技巧做了深刻、明了的领会。

  说到出庭公诉,需要庭前精心的准备,充分地做好出庭的预案。分析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制作举证提纲、讯问提纲、辩论公诉词和答辩词等。举证因案而异、因人而异,季刚说,有按照客观证据到主观证据或者主观证据到客观证据、先主犯后从犯,先认罪被告人到不认罪犯罪人等方法。而且,举证,应当不仅仅是宣读证据,而且还应当对证据作分析、说明,包括单个证据的分析、说明,全案证据的分析、说明等。在讯问阶段,同样讲究讯问策略。而质证,就要按照证据的三性,对辩方证据认真审查,对不合法的、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应当及时作出质证意见,予以排除。另外,法庭的辩论,要做到有礼有节有据,情理法并重。

  听完了讲座,让我认识了自身出庭公诉中的不足。法庭的实务,包括举证策略、讯问技巧、答辩技巧等,是需要努力加强的地方。季刚在讲解中,也说了很多我们公诉人在法庭实务中常犯的毛病和错误,比照自己,确实存在这些方面的不足。一个优秀的公诉人,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也需要过硬的法庭心理素质,更需要应变的临场发挥能力。这些,成为了今后自己工作努力的方向和重点。

  总而言之,一周的培训结束了,自己收获颇多。而后,留给自己的就是认真的体会和思考,然后将领悟到的转化为工作实际,贯彻、运用到工作中,提高自己审查案件的能力、出庭支持公诉的能力,努力提高办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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