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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职称评定考核鉴定意见(3)

自我鉴定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二、给中小学教师评定职称的制度,极大地妨碍了“教育合力”的形成,降低了教育的有效性。

  职称分高、中、低,按照职称获得的物质待遇当然也有高、中、低之分了。教师也食人间烟火,当然也要讲求物质利益,人人都希望获得自己应得的物质利益,才会心甘情愿地为教育事业作出积极的贡献。应该而没有评上相应职称的教师,难免会大失所望、伤心、泄气,从而降低广大教师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教师之间经过了职称的不正当竞争,难免会离心离德,甚至相互嫉恨和拆台。当然,在实际的教学活动中,教师的教育能力和教学效果并不与职称成正比,能力低资历浅业绩差而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评上高级职称的并不是个别现象。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有能力资历深业绩突出而没有评上高级职称的也不在少数。这种状况,广大教师非常清楚,我们的一些教育管理的官员其实也是心知肚明的,职称确实早已失去了应有的光环。现在又来培训各级骨干教师,被培训的骨干也与职称、年龄等条件挂钩。有的被学校推荐上去的骨干原本既不是学那个专业,也没有教那门学科,仅仅是有必备条件的职称和年龄恰当,外加其自愿报名以及学校领导的青睐就获得了各级骨干教师的资格而参加培训,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了那个学科的骨干教师了。如此一来,教师被职称和骨干分成了三、六、九等,哪里还能形成什么“教育合力”,哪里还会有什么教育效果呢?

  三、给中小学教师评定职称的制度,成了地方政府节约支出,降低教师待遇的手段。

  教师有了职称,当然也就按职称定工资。把教师的高级职称比例降低,当然就要少支出教师工资。不知道国家对于教师高、中、初级职称的编制比例有没有具体的规定。我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教师职称编制管理的相关文件。规定:高、中、初级职称的比例,很多条件符合的教师因名额的限制被挡在了高级教师的大门外,使他们的工资待遇比应得到的少了一大截。高级职称的比例少了,有关人员还说超了编,要在今后逐步消化,如此把教师的待遇要“化”到什么程度才甘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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