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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清照再嫁杂文随笔(2)

李清照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再嫁的故事发生在1132年(绍兴二年),《投内翰綦公崇礼启》中的说法是:当时她住在“尝药虽存弱室,应门惟有老兵”的弟弟家里。已经病得“欲至膏肓,牛蚁不分”的程度,连棺材都准备好的情况下,被张汝舟(原文没有姓氏)“呻吟未定,强以同归。”而《金石录后序》提到:她“大病,仅存喘息”的事,发生在二年多前赵明诚死的那年。说她跟张汝舟在一起生活的时间一共只有“友凶横者十旬。”这里就出问题了:一百天内一个病入膏肓的人,要先把病养到“视听才分”再养到在被“日加殴击”的情况下,头脑清醒地抓住张汝舟谎报参加科举考试的次数,而混进干部编制之罪去揭发他,还要有精力出庭去打官司“被桎梏而置对,同凶丑以陈词”,把事情捅到皇帝那里“乃得上闻,取自宸衷,付之廷尉”,然后遇到綦崇礼出手相助把张汝舟法办,并把自己按当时法律:妻告夫要判二年的刑期,减到“居囹圄者九日”实在难以令人相信。

  正如李敖指出的那样:不能令人相信的还有赵明诚是死于1129年8月28日,李清照要守“三年之丧”,那就是到1132年8月28日,而李心传说的这场官司发生在1132年9月初,根据她的《金石录后序》所具写作日期,是1132年八月初一,并且仍署“易安室题”,8月1日她还是赵明诚的妻室,一个月后就打和张汝舟的离婚官司了,这在时间上就不可能了,尽管有人说有其他资料上说是1134年,但难道不是其他资料的误记?我们也不能因为《后序》中提到:从18岁开始到52岁的34年间“忧患得失,何其多也?”就推断她是18岁时,嫁给了21岁的赵明诚,理由很简单,她嫁后的最初几年,并不曾有什么忧患。

  按照当时的《宋刑统》规定:这时改嫁要被判“徒三年”。虽然当时改嫁的事情不足为奇,程颐、朱熹等人的理学家们也知道是说的一套,做的是另一套,但李清照出自名门,与赵明诚的情谊也不同一般,现在和弟弟住在一起,虽然艰难一点,也不至于到了五十二岁了,病得人都快死了还要去冒犯法的危险。难道仅仅因为“信彼如簧之说,惑兹似锦之言”她就答应了?又仅仅因为“弟既可欺,持官文来辄信”,就眼睁睁地让人把病重的姐姐带走,草草地去再嫁了?而且嫁娶有何用什么“官文”?张汝舟既然已经花了工夫把人骗到手,难道就没有了一点点再骗骗的耐心,一娶进门就硬逼着她交出收藏的文物?而且南宋1138年才定都杭洲,就算宋高宗在1132年刚从流亡中到杭州,正忙着向金投降的时候,还有精力来管这档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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