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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劝学的思想主张(2)

劝学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强调“礼”的法律刚性,并不是肯定“礼”与“法”可以等同。与孟子不同的是,荀子主张的“礼”,不是单纯的道德意识,它介于道德与法律之间,本质上是道德规范,主要依靠“不成文”的习惯规范人的行为。而欲达规范人行为之目的,则须充分发挥“礼”的法律刚性作用。基于这种考量,荀子更多地强调“礼”应该包含法的内容。

  一方面,荀子认为《礼经》是法的纲领和准则,法应根据“礼”的要求制定并以维护礼为目的,故有“《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荀子·劝学》)之说。由此观之,荀子强调“礼”是“法”的最高准则,“法”乃“礼”的衍生,在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的行为时,“礼”居于核心地位,但需要对其赋予“法”的刚性,才能确保“礼”规范社会关系和人行为的功能充分发挥。由于过分强调“礼”对“法”的统领作用,后世读者遂误解荀子重“礼”轻“法”,也就不足为怪。

  另一方面,荀子认为,“法之经,礼与刑(《荀子·成相》)”,“礼”与“法”都是治理国家的基本原则和手段,只是二者的作用不同而已,并指出“法”不能独立存在,因为“法”的执行必须要靠人。在《荀子·君道》中,荀子曾这样论述“礼”与“法”在国家治理中的各自不同功能,并特别突出人在执行法制中的重要作用:“有治人,无治法。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意思是说,即使有能够使国家安定的人,但也没有使国家自行安定的“法”。“法”本身并不能自己运行,必须依赖于人的自觉遵守和强制执行。“法”是治理国家的根本,“君子”是实行法制的根本。“法”从其产生来看,是“君子”制定的;从其作用发挥来看,离不开礼仪。不难看出,荀子是把“法”定位于“礼”的补充。尽管“法”是“礼”的补充,但其作用“礼”却不可替代,在治理国家中,“礼”与“法”同等重要,只不过“法”之作用的发挥,须依靠人予以不折不扣地执行。正是因为“徒法不足以自行”,荀子在主张“隆礼”的同时,还必须“重法”,只有“礼”“法”并重,才能达到治理国家和规范社会关系的良好预期。“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荀子·强国》)这种“推崇礼仪、尊重贤人就能够统一天下,重视法制爱护百姓就能够称霸于诸侯”的理念,就是“礼”“法”并重的直接表现。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荀子虽重视以“礼”为核心的道德体系在规范社会关系中的作用,但也重视“法”的作用,认为二者互为渗透,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并不存在孰轻孰重的问题。荀子的“礼法”思想,既与儒家注重追求道德与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中的平衡作用思想一脉相承,又与当时的社会环境相吻合。荀子的“礼法”思想产生于礼制崩坏的战国时期,礼制治理国家和规范社会关系的作用日渐衰微,荀子在批判性地继承孔孟礼学仁政思想的基础上,适时提出了“礼法”并重的思想学说,顺应了时代的潮流,并对后世产生了重大影响。自汉代武帝推崇“独尊儒术,罢黜百家”的治国策略后,历代封建王朝无不将封建伦理道德与法制相提并论,以此维护封建统治和社会秩序。尽管荀子的“礼法”思想有其故有的局限性,但对于如何平衡道德和法制在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行为中的作用,至今还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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