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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刑事申诉状(2)

诗经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2)本案证人汪某某、汪某忠系本案厉害关系人,且与本案被害人具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自相矛盾,一方面说没有看清楚刀砍在被害人的何处,另一方面又说被害人腿部的伤是申诉人扔刀所致,显然存在矛盾,同时,在本案审理时,所有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人均未出庭接受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质证,仅仅凭借几份书面证人证言就认定申诉人犯罪的事实,这是何其的草率。

  (3)本案申诉人自始至终都未承认被害人腿部所受伤害是他所为,根据申诉人陈述,汪某某冲过来与申诉人斗狠时,其将菜刀随手扔在了路边,而并未朝被害人李某某扔去,只是当李某某叫喊“砍人了”时,申诉人才发现李某某腿部受伤,申诉人仅仅“以为”被害人所受伤是自己的雨伞所致,而并非承认。并且,申诉人在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时,也询问办案警官:李某某所受伤害是刀伤还是伞伤,因为办案警官告诉他是刀伤,可见其对李某某受伤一事是何其的惊讶和不解,更加证明其并未伤害李某某。

  三、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不合法,理应予以排除

  1、申诉人的讯问笔录系逼供和诱供,应当予以排除

  申诉人在公安机关接受长达6个小时的讯问,期间申诉人因睾丸疼痛难忍,要求侦查人员将其送医院接受治疗,任凭申诉人苦苦哀求,侦查人员始终未同意。在讯问过程中,申诉人向公安机关讲述了事情的经过,但承办警官汤某某所长认为申诉人撒谎,并告诉申诉人,汪氏父子及李某某均指认是申诉人所为,让其不要狡辩。但申诉人仍然告诉讯问人员并非其用刀伤害李某某,汤某某所长气急败坏的吼道“将其拉到审讯室铐起来再说”,申诉人作为一个朴实的老百姓,如何经受得住这般恐吓威胁。后侦查人员将已经打印好的讯问笔录让申诉人签字,但该讯问笔录与其所陈述内容完全不同,申诉人在签字之前已经向办案民警反映情况,并要求重新制作讯问笔录,但遭到办案民警的拒绝。申诉人拒绝签字,但汤某某所长用手敲了敲申诉人脑袋威胁说“如果再不老实,就直接把你送到看守所整死你,签字了你就可以出去了”。面对如此凶狠侦查人员的威胁、恐吓和引诱,申诉人已经恐惧到极点,害怕自己永远走不出去,甚至被整死,其在万般无奈之下,只好违心签字,以为这样就不会再有事了,怎知侦查人员竟以此继续追究申诉人的责任。

  同时,对于证人陈某某的询问笔录是侦查人员事先已经做好,在半夜时分找到陈某某,要求其签字,陈某某明确表示笔录上所载并非事实,拒绝签字。侦查人员于是威胁陈某某,作为朴实怕事的老百姓,怎能受此威胁,其在被迫的情况下不得不在已经做好的笔录上签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54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应依合法程序搜集证据,不得逼供、诱供,对证人威胁做假证,对于以此方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当予以排除。因此,对于上述申诉人供述及证人陈某某证言应予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原审法院所依据的讯问、询问笔录来源及形式违法,应予排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124条、125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及被害人时,侦查人员应当在讯问、询问笔录上签名。同时《最高院关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2条“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二)讯问人没有签名的;(三)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但作为本案证据的讯问、询问笔录并没有侦查人员的亲笔签名,显然证据的来源及形式不合法,且侦查及公诉机关并未对此作出补正或解释,故申诉人的供述笔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理应予以排除。

  四、申诉人有新的证据证明被害人所受伤害并非申诉人所为

  (1)根据证人陈某某新证言显示,其在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是侦查机关事先已经做好的,在半夜时分找到陈某某签字确认,证人陈某某在万般无奈之下才签字,该份证据明显涉嫌伪造。其在新证言中明确说明,当时申诉人确实扔了菜刀,但并未伤到李某某,并且该把菜刀被周某凡捡起后放到蛋糕店的架子上。

  (2)证人王某梅、凡某文提供的证言,证明案发时申诉人确实扔下了刀,但并未将刀扔向被害人李某某,也未伤害到李某某,现场也未看到李某某受伤,申诉人仅仅是扔下刀同汪氏父子打架。

  (3)根据现场目击证人杨某某证言,案发时,其正在街上买千层饼,看到申诉人同汪某某等打架,没看到申诉人用菜刀伤人,申诉人的菜刀也未伤到人,案发现场也没有血迹,李某某腿部也没有流血。

  (4)根据现场目击证人曾某某证实,案发时,其在李某某摊位买麻辣菜,看见汪某某对申诉人斗狠,申诉人丢掉手中的菜刀同汪某某扭打一起,李某某冲过去将申诉人摊位掀翻,后李某某与申诉人爱人扭打一起,两人被拉开后,李某某就气势汹汹的跑过来用自己的刀在自己的腿部上划了一刀,然后大呼杀人了。因此,根据这四份新证据,申诉人并未用刀伤害李某某,原审判决认定其有罪与事实不符,显属冤案。

  综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在本案中,疑点重重,证据之间自相矛盾,且证据本身存在违法性,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根据刑事案件证据标准,所有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指向唯一结果,否则就无法认定构成犯罪。同时,根据刑事诉讼中疑罪从无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原则,凡是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的,均不得认定构成犯罪,况且在本案中,有充分的证据足以认定申诉人无罪。据此申诉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原判,重新审理此案,宣告申诉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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