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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论律翻译(2)

王安石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由以上可以看出,王安石对于治国,在当时来说是相当进步的,他坚持以礼为先导,但是从来没有忽略法制的作用,在实际法律运用的时候,他也是偏向于守法的,例如在“阿云案”中,他就曾说:“有司议罪,但当守法,情理轻重,则赦许奏裁。若有司辄得舍法以论罪,则法乱于天下,人无所措手足矣。”在礼和法的关系上,王安石是以礼为导,以法为治的,礼的作用是引导人的思想,防范社会犯罪,法则是用来约束人的行为,保障社会安定的,礼和法的作用是互补的。

  (二)从实然性的角度思考法的价值

  王安石的法律意识在其论议中有着极大的体现,但是从实然性的角度看,论议顶多只能是一种观点的表达,只有把自己的观点贯彻于实践,才真正能够体现出人对某个事物本身的想法和价值思考。王安石变法在历史上有着不一般的意义。宋代在范仲淹、欧阳修等人的改革失败后,王安石狠下决心,嘉佑五年递交了《上皇帝万言书》提出了变法的建议,到神宗皇帝时才得以实施。王安石呕心沥血,创新法制,大力推行,无非是希望能够 “富国强兵”,实际中的效果才是最重要的,在王安石的意识中,法律的实然性要比应然性来得重要得多,以下从三个方面分析王安石的法律实然性价值。

  1.“变风俗,立法度”,让法的施行有实际的基础

  在王安石的札子《答手诏封还乞罢政事表札子》中,明确提出了“变风俗,立法度[7]”的立法思想,体现了王安石对法的实际应用是否可行的重视。法的创立不是无中生有的,但是法创立必须有其实际的基础,按照现实状况来立的法才有可行性,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王安石为了使变法更加顺利地进行,主张“变风俗,立法度”,这样人民便更加容易接受突如其来的改变,不会措手不及,而且对于风俗,大多数人还是持维护态度的,因为风俗其实是文化的一种传承,一直以来的非正式的“自然法”,如果能够顺着风俗,把有利于生产和发展的风俗变成国家明文规定的法律,无论是对于国家的富强,人民的心态,法律的推行,都是百利而无一弊的。

  2.反对重刑主义,注重法的教化作用

  王安石不是一个重刑主义者,他的儒学思想使他有着“施仁政”的要求,并不是他偏于礼教一方而忽视法律,而是他更注重的是教化。正如前文所言,王安石的礼法思想是以礼为导,以法为治,因此,引导和教化才是一个社会的百姓最应该接受的,而不是动不动就受到严重的惩罚,统治者不注意提高人民的素质,一味地追求用严刑来使人民屈于法律之下,只会弄巧成拙,得到相反的效果,甚至会引起动乱,最终导致国家灭亡。

  3.以实践为准,强调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法律

  王安石提出的“三不足”理论,即“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成为了他变法的纲领。这也是王安石重视实然性的一个重要体现。在天和人的关系上,王安石有过一番说法,他认为“水旱常数,尧、汤所不免”,“天文之变无穷,人事之变无已,上下傅会,岂无偶合?此其所以不足信也”。天变、祖宗之法、人言,此三样都是当时传统文化中重要的立法因素,但于王安石而言,最重要的是法律的实际效果,如果能取得实际成效的话,天变、祖宗之法和人言都只是次要问题,这和王安石的实然性价值观是一致的。王安石强调一切以实践为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法律,而不必理会其他次要因素,这是很有价值的。同样一句话,作为变法的纲领,同样也是做文章的纲领,不得不让人佩服。  三、借鉴:王安石以文载法的时代意义

  在王安石的散文中,大量的作品都与法、政治有关,《历山赋》、《上五事札子》、《答手诏封还乞罢政事表札子》等等都成为千古散文之典范,在当时来说,具有的是进谏、提倡变法,甚至是在民间流传,起到教化百姓的作用。可见文学和法学从来都是同流的,缺少了文学色彩的法学著作,会变得淡然无味,文学如果缺少了法学那一块,也难以真正地反映社会,难以道出生活的真谛。

  王安石的法律意识在其散文中的渗透与体现,在法律上,王安石主张以礼为导,以法为治,和重视实然性价值,而在文学上,则更多地立足于经学和政治的立场,以功利性、实用性论文,强调文学的教化宣传功能,因此王安石的法律意识在其文学上得到的体现不比在变法实践中少,他的文学是他宣扬自己法学思想的一个重要途径,是他法律意识体现的一个载体,如果没了他的《上仁宗皇帝言事书》,单从史书记载,后人无法真切地感受当时的宋朝的经济状况和内忧外患,积贫积弱,当然也难以研究这位主张变法的政治家的真正想法以及他对社会的贡献。

  比较有意思的是上文所提的“三不足”理论,即“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既是变法的纲领,也是其散文的精髓,这就把文学和法学的一定程度上有机结合起来了。每个人的文章都有属于自己的“文气”,而每个人的法律意识在表现上也会不一样,但是两者却是相通的,例如王安石的散文和司马光的散文所表现的“文气”便是大相径庭,他们阐述自己的法学思想的辩驳,文采斐然,这对于辩驳双方,皇帝,还有其他的旁观者,都是一种极佳的享受,而不管到最后谁赢谁输,谁对谁错。

  文学是法律传播以及示于后人的重要手段,同时文学在传播个人法律意识,又或是反映社会法律意识的时候,又不自觉地扮演着传承者和创作者的双重角色,这给法律带来了更蓬勃的生机,也就是说,因为肩负了法律意识传播的重任,文学有了更丰富的视野,这对文学创作的发展是有极大的推进作用的。而文学因脍炙人口而让人容易接受,这在提高全民法律意识上也是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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