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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仲永原文及翻译(5)

王安石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其

  (1)其诗以养父母(代词,这)

  (2)稍稍宾客其父(代词,他的)

  然

  (1)父利其然也(代词,这样)

  (2)泯然众人矣(形容词,词尾……..的样子)

  为

  (1)其诗以养父母、收族为意(动词,作为)

  (2)卒之为众人(动词,成为)

  贤

  (1)贤于材人远矣:(胜过) (名词作动词)

  (2)彼其受之天也,如此其贤也:(有才能)

  文言句式

  (1)判断句

  金溪民方仲永,世隶耕。

  (2)省略句

  省略宾语 “不使学”中省略宾语“之”,可补充为“不使之学”;“令作诗”中也省略宾语“其”,可补充为“令其作诗”。

  省略主语 “还自扬州”中省略主语“我”,可补充为“我还自扬州”。

  省略介词 “受之天”中“之”后省略“于”,可补充为“受之于天”;“借旁近与之”中“借”后面省去了介词“于”,可补充为“借于旁近与之”。

  (3)倒装句

  “还自扬州”是倒装句,正确的语序是“自扬州还”。

  赏析

  这篇文章以方仲永的事例,说明人受之于天虽异,但还得受之于人,否则就将复为众人,进而说明未受之于天者,本来就是众人,如果不受之于人,恐怕连作“众人”也难,而且强调了后天学习的重要性,表现了王安石早期朴素的唯物主义思想。

  文题为“伤仲永”,文中却未见一个“伤”字,然而全篇写的正是一个“伤”字。这正如《王荆公年谱考略》所评:“余谓仲水始而通悟,终焉为泯然众人,见于荆公悼叹者详矣!”由此可见,此文契合照应不在形式上而在内容中。这篇议论文,先叙后议,在事实叙述的基础上立论,事实成为立论的依据。第一、二两段只叙不议,为第三段的议论服务,后面的议论,集中强烈,言简意赅,如画龙点睛,使前面所叙的事实立即升华具有典型意义。全文仅二百字,叙事之简洁。说理之透彻,安石散文风格在此已露出端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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