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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二政治下册教学课件(6)

教学课件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思考:宋明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通过了解案情和思考,要求学生明确侵害姓名权的表现形式:盗用和冒用他人姓名。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明为寻开心,假冒江玉姓名虚构事实愚弄他人,其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遂判决宋明向申洋夫妇赔礼道歉,并赔偿二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合计5100元。通过法院的判决我们可以看出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链接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所谓干涉,是指采取某种积极行为干涉他人使用或变更其行为(如无合法根据强迫他人更改姓名)。所谓盗用,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名义实施有害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如盗用他人的姓名从事活动)。假冒他人姓名与盗用他人姓名一样,都是指非法利用他人姓名并侵害了权利人的姓名权,但两者存在着一定的区别。盗用的结果常常直接损害了被盗用者的利益,而假冒是指使用他人的姓名从事某种民事、经济及其他活动,假冒者的目的常常并不是为了直接损害被假冒者的利益,而只是为了谋取个人的非法所得。当然,假冒的结果也可能损害被假冒者的利益。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的规定,凡是非法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的,不管是否造成了他人财产损失,均构成他人姓名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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