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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事申诉状(2)

高考零分作文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二、被告无锡市韵达快递有限公司从事的是特许经营活动,所属行业是其他寄递服务;一审、二审均遗漏审理的格式《合同书》总则篇约定双方从事的都是邮政行业,即快递服务行业。一案即本案(x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我xxxx年8月30日已经自主明确选择侵权法律关系主张权利,应再行确定履行期限为10年左右,最低5年。涉案《合同书》并未终止,主张解除必须依法出具解除的书面通知等合法有效的证据,根本违约方无锡韵达公司违法解除就等于解除,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条例干嘛?我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中止也应当可以随时履行。遗漏审理的和错误审理的均应当纠正。

  本案,即原告鹿路生起诉被告无锡市韵达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韵达公司)一案,即(x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案由为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由,xxxx年度立案,本民事案件属于民一庭审理的范畴。据以xxxx年6月25日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xxxx年6月28日出具的载明民一庭的《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专用票据》可以充分证明一案就是本案(x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关于本案,原告是公民鹿路生,我是自然人参加诉讼,是独立的承揽区域负责人,是以韵达快运网络的名义运营的;无锡市韵达快递有限公司从事的是特许经营活动,双方从事的同是邮政行业,应当按照格式条款的通常理解正确确定无锡韵达公司披露的“分公司”和“承包关系”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参照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3条第一款“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的规定,实际上,无锡市韵达快递有限公司已经实际经营快递服务10年以上,所以,“承包期不限”也应当不少于3年;同时也只有大部分承包区域均做满3年以上才能确保无锡韵达公司特许经营不少于3年。因各承揽人签订的是非续签(连续性)合同书,依据格式条款第八条约定“承包期不限”即长期承揽是客观事实,“不满一年押金不退”是无锡韵达公司单方对各承揽人必须承揽一年以上的强制,亦符合双方长期经营的具体约定。《证明》也证明王龙是长期承揽的客观事实,刘亮的视听资料证据和沈沿海的证人证言均证明是长期承揽的客观事实,故,我依据《合同书》格式条款约定的承包期不限和《证明》证据按照通常理解最低做5年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合同是否履行双方协商解决,若无锡韵达公司拒绝协商也拒绝催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7号解释即《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合理书面催告的赔偿3个月补救;无合理书面催告的赔偿一年补救。为便于本案的审理,我于xxxx年12月16日谈话笔录中再次明确了我的观点,并于当天提交了请求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认定涉案《合同书》的履行期限的《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护受害我的合法权益。xxxx年12月1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xxxx)苏商申字第313号《民事裁定书》第28页第(二)项第1点载明“另外,一审法院用一年的期限实际是为了计算可得利益损失,而非认定《合同书》的履行期限为一年”,也就是说,一审法院认为“应认定一年应是鹿路生对承包期限的最低预期”是有损公平、公正的,没有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彻底违背我的主观意愿,我的最低预期是5年。故,xxxx年12月16日我提交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的《申请书》,依法请求贵院开庭审理并认定案涉《合同书》的履行期限(注:江苏高院就没有遗漏审查案涉《合同书》的内容,同时针对(xxxx)锡法商初字第0851号第5页“承发包关系”、第10页“上海韵达总公司”及“韵达公司认为”等均给予了纠正;同时江苏高院也发现一审、二审法院程序违法,涉及到我的诉讼请求和证据仅以“谈话笔录”的形式审查)。

  关于原告鹿路生诉无锡市韵达快递有限公司一案中的选择权,错误的商事案件一直影响我的自主选择权。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xxxx年7月14日受理后,由审判员蔡建忠独任审判,xxxx年8月11日首次“开庭”,后xxxx年11月10日、11月19日、xxxx年1月10日三次证据交换后,xxxx年2月24日传票为证据交换,当天为开庭并审理后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由,我指出程序违法,又于3月3日以买卖合同纠纷案由进行了一次开庭,并在辩论结束时恢复法庭调查,“请问原告,你在本案中的请求是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我回答“是合同违约之诉与赔偿之诉”。我认为,选择权应当是在开始审理时让受损害方我选择,而不是审理后已经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由后再让受损害方我选择,这是对我依法享有的选择权赤裸裸的剥夺!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已经于xxxx年6月27日送达我《释明函》【注明:江苏高院书面告知我“应向中院申请再审”;无锡中院王立新法官在xxxx年5月14日法律释明谈话时,我问“这个案件应该你们中院就可以再审的”,王立新温和的说“一般当事人都喜欢向高院去再审”】,我亦已经于xxxx年7月5日提交《对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释明函的几点说明》,并于xxxx年8月30日提交本案,即(x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明确选择侵权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的固定的14项具体的诉讼请求,也就是增加诉讼请求数额后的原一审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没有区别,仅是依法增加了诉讼请求数额且根据一审法院的通知补交了案件受理费用。并于xxxx年12月16日谈话后再次书面明确我的观点,我多次书面明确,《民事裁定书》中竟然谎称我未予明确而驳回起诉,令人费解。我起诉无锡市韵达快递有限公司一案中,一案即本案(x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案由应该科学的界定为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由。原告我既不同意将我起诉的一个案件人为分为两个案件审查处理,商事案件限制了我实体权利的主张;也不同意一个案件中同时处理两个法律关系,我已经选择侵权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我接受(x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依法给予本案的补救,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陈军慰审判长竟然口头告诉我(x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是搞错了;但是之前传票上的案号都是空白,xxxx年8月1日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才正式确定(x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怎可能是错的。我认为,(x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才真正是立案庭定的本案案号,真正搞错的是(xxxx)锡法商初字第0639号和(xxxx)锡法商初字第0851号!xxxx年2月16日又提交的本案《起诉状》中的三项诉讼请求,就是xxxx年8月30日举证期限内明确的第3项、第5项、第14项具体的诉讼请求(具体见xxxx年8月30日提交的《本案固定的14项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数额后的原一审诉讼请求》)。均是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错误定性本民事案件为商事案件导致遗漏审理的侵权法律关系方面的诉讼请求,因均是侵权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我亦多次明确,故,不存在我再次选择。xxxx年2月16日续提交本案的《起诉状》中的前两项诉讼请求充分证明我xxxx年6月28日是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x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载明的三项诉讼请求就是xxxx年8月30日举证期限内提交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的(xxxx)锡法民初字第0328号中已经明确的诉讼请求,又起诉的第1项诉讼请求就是已经明确的第3项诉讼请求,也就是原一审提交的第3项诉讼请求。又起诉的第2项诉讼请求就是xxxx年8月30日已经明确的第5项诉讼请求。又起诉的第3项诉讼请求就是xxxx年8月30日已经明确的第14项诉讼请求。原一审中的第3项诉讼请求“判令无锡市韵达快递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和第5项诉讼请求“赔偿原告名誉权损失费伍仟元整”均是商事案件中遗漏审查的,其中第3项诉讼请求中赔偿可得利益方面仅在商事案件中支持了一部分诉讼请求。xxxx年7月19日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的(xxxx)锡法北民初字第0468号《民事调解书》,使事实真相大白于天下,故,遗漏审理的第3项诉讼请求、遗漏审理的第5项诉讼请求、遗漏审理的《合同书》总则篇、第十条、落款均应当重新审理;错误审理的公司的实际情况均应当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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