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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申诉状怎么写(2)

高考零分作文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申诉人只是在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擅自修改了标签的内容,应属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行为。退一万步讲,即使申诉人的行为构成了虚假的广告宣传,那也只是申诉人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行为所带来的结果,而行政处罚是对行为进行处罚而不是对结果进行处罚,是根据行为定性而不是根据结果定性。

  其次,被申诉人适用法律错误,违背了“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及“一事不再罚”的法律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作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的特别法,对于市场竞争中的农药违法行为理所当然应当首先适用该法进行规范和处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调整市场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法,对于农药违法行为,只有在《农药管理条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予以适用。而《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对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行为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所以,被申诉人对申诉人的行为根本没有处罚权。对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也作出了明确的指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申诉人在此之前已经被xx市xx区农业局执法大队当场处罚过,并且在收到被申诉人未加盖公章的听证告知书后就电话告知了被申诉人这一情况。之后申诉人又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材料传真给被申诉人,有电信部门出具的传真记录为证。被申诉人在行政复议时也已经承认接听过申诉人的电话告知,知道申诉人被处罚过的事实。然而,被申诉人却否认收到申诉人的传真,并借口没有收到申诉人的书面陈述意见,对申诉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作出了再一次的行政处罚。而被申诉人在听证告知书中只要求“向本局提出”,并未要求“向本局书面提出”,申诉人已经通过电话方式向被申诉人提出了被处罚过的事实且得到了被申诉人的承认。被申诉人并未按《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申诉人提出的事实向农业局进行复核,而一味地对申诉人作出再一次的处罚。显然有违法律的明确规定,损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案的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程序违法。

  被申诉人于xxxx年8月26日对申诉人作出益市资工商案字(xxxx)第0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诉人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向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被申诉人在复议期间向复议机关提供了其于xxxx年8月3日向申诉人寄送了听证告知书的证据,而申诉人收到的是一份没有加盖公章的听证告知书,显然,被申诉人的程序违法。而被申诉人却在一审过程中又提出其于xxxx年8月9日向申诉人寄出了补正听证告知书和更正函。由此可见,被申诉人也承认其于8月3日寄出的是没有加盖公章的听证告知书。被申诉人对此事实很清楚,而在复议期间应当提供而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而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违背该条的规定,将被申诉人在复议期间没有提供而在一审过程中提供的证据作为认定被申诉人程序合法的依据。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显属适用法律错误,直接损害了申诉人应有的行政诉讼利益。

  在申诉人的起诉状和上诉状中,申诉人均提出了申诉人的行为属于擅自修改标签行为,应当优先适用《农药管理条例》进行处罚的主张(且被申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也认定申诉人的行为属于擅自修改标签)。而一审和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仅笼统地认为申诉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而对申诉人的主张予以回避,对《农药管理条例》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优先适用问题只字未提,不能给出任何理由,又是怎么认定申诉人的主张不能成立的呢?申诉人不得而知!也许只有一种可能,即是一审和二审法院对二者优先适用问题很清楚,而基于某种原因又不能说明,故只能避实就虚,从而满足某种要求吧!

  如果再结合一审和二审判决书的内容,或许更能说明这种可能性。一审判决认为申诉人的行为属于广告宣传,依据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三)项的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而该项规定和申诉人的行为毫无关系,不过却恰好能说明申诉人的行为不属于广告宣传,故也就不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诉人的行为进行认定。然而,一审法院在这样的情况下,依然作出维持的判决,真是让人费解。更让人费解的是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这样写道:“本案中,原审法院判决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性和处罚条款正确,但适用不必要适用的《广告法》不妥,不妥之处不影响本案适用法律规范的正确性。”真的“不必要”、“不影响”吗?怎么不能给出具体的法律依据呢?而事实上,不适用《广告法》又怎么能认定为广告宣传?不能认定为广告宣传又如何认定为虚假的广告宣传?又如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定性和处罚?何况,既然已经认定适用《广告法》不妥,就是适用法律错误,就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而二审法院却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此外,申诉人在上诉时向二审法院提出了新的证据(电信部门提供的传真记录复印件),并且在提起行政复议和起诉时就已经提出了向被申诉人传真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的事实,只是在当时没能提供有关的证据。而二审法院却在明知该事实的情况下,决定实行书面审理,显然属于程序违法。并致使申诉人丧失了当庭陈述等权利。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违反法律的规定,对申诉人进行处罚,损害了申诉人的利益。而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使得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在此向贵院提出申诉,请求依法撤销本案一、二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判决撤销被申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xx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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