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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史问廉》第六集律令之矩观后感(2)

观后感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这一集同时也是一部中国反腐立法制度的发展简史。

  西汉的《二年律令》法典的制定,规定了“受赇以枉法,及行赇者,皆坐其臧(赃)为盗。罪重于盗者,以重者论之。” 贪赃枉法者,与盗窃罪处以刑罚;贪腐达一定数量的,可以处以死刑。此令一出,出现了当时的官吏王立因其妻私自受贿而羞愤自杀。一时间廉吏丛生,政治清明,法律对惩治贪腐的威力由此可见一斑。

  西晋王朝的《晋律》规定了贪污与不孝、杀人等,均属“不赦之罪”。

  《唐律疏议》提出的“六赃”的定罪分类一直到今天,对我们的反腐立法仍有借鉴意义。《贞观政要》记载,整饰吏治,严惩贪赃枉法,才使得唐朝出现了贞观之治的良好政治局面和社会发展。

  现存于内乡县衙的明朝万历年间的《三院禁约》,是“刻在石头上的反腐宣言”,是中国历史上最为详细的对公务招待的规定。

  朱元璋重典治国的治国方略,被后世史学家评论为“大力治贪成效非凡,几有两汉之遗风,且架唐宋之上”,他颁布了《大明律》和《大诰》,尤其是《大诰》中80%以上的条目是用来处治官员的,并且规定百姓可以手持《大诰》,直接入衙抓污吏,解入京城面圣,沿途不得阻挡。重典之下,官员无不洁己爱民。

  历史上有名的清官包拯,曾写过这样一首诗“法立奸胥畏,官清凭素心”。而当官员受不住各种各样的物质诱惑时,我们就应该制定法律、法规约束从政人员的行为。历朝历代的兴衰历史告诉我们,腐败可能产生在开国之初、也可能产生在中期、后期,因而制度的约束应该与时俱进,时时监控,不给官员以贪腐的机会,也就是形成“不敢腐、不能腐”的大气候,从而正常过渡到“不想腐”的预期状态。  建立预防机制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预防腐败的方式。比如从最初的人才选拔环节上加强对腐败的监督与制约,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完善选拔、考核机制,这样才能把住公务员的“进口关”,从根本上堵住贪腐的通道。“晚清第一大案”发生后,咸丰皇帝处理方式特别严厉,对顺天贡院的主考官柏葰处“斩立决”,同案的50多人均受到严肃处理,此后几年间科举考试风气肃然,为晚清选拔了不少栋梁之材。

  习近平总书记在刚刚结束的中纪委十八届五次全会上提出一项明确要求: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他同时进一步解释说:“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管理也是重要的党内规矩。”要求“各级党委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守纪律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历史告诉我们,只有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才能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作者:王薇 濮阳市直纪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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