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包括哪些内容
?什么是工伤鉴定?工伤鉴定包括哪些内容?或许很多劳动者对此都不是很清楚,甚至连进行过工伤鉴定的劳动者都不是太了解。接下来,小编将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工伤鉴定的相关知识。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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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也称劳动鉴定,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种种原因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损害,致使劳动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有关部门在医学方面对其做出的鉴别和评定。通常情况下,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只负责因工伤或因病而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残等级鉴定也称工伤评残,是劳动鉴定委员会在劳动能力鉴定技术小组认为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需要评残的基础上,依据《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依赖护理的程度作出的判别和评定。一共有十个级别。
劳动鉴定与工伤评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性质上来说,劳动鉴定是工伤评残的基础。从程序上来说,是先鉴定后评残。从范围来说,劳动鉴定更大一些,即除对工伤(含职业病)进行鉴定外,还包括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其主要职能是从医务方面对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鉴定。而工伤评残相对来说更专业、更严格,其职能是对工伤和患职业病职工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的鉴定。二者的工作程序和判别依据也不同。但对于明显的工伤(含职业病)案例来说,工伤评残可以与劳动鉴定同时进行。
在我国工伤鉴定是由专门的工伤鉴定机构进行的,同时工伤鉴定也包含了广义和狭义之分,一般情况下我们所说的工伤鉴定都是指的狭义的工伤鉴定。
工伤鉴定原件丢失怎么办
许多人丢三落四,很多重要的东西经常找不到,有的甚至连工伤鉴定的原件都弄丢了。那么在工伤鉴定原件丢失时怎么办呢?相信很多人一定会急的'团团转,但是小编要告诉您是有比较好的解决办法的。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在处理工伤赔偿案件中,一部分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致使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遗失,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焦急万分。
1、对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原件应妥善保存。
2、在发生工伤认定书原件遗失的情形下,可以委托律师到工伤认定办公室查询认定书资料。按我国法律规定: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因此,即使认定书原件遗失也不要太急。
相关知识
杨某某和温某某工伤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
法律援助申请人杨某某,于201x年7月2日到福建省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兴隆城工地从事模板工,工资每天人民币220元。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为杨某某办理工伤保险。不幸的意外事故发生在201x年8月9日上午8:30分左右,杨某某在该工地3号楼二层钉模板时,电锯被卡住没有抓住掉下来,砸伤右腿。后杨某某被工友送到莆田学院附属医院急救,共住院治疗了34天。事故造成杨某某右腿功能几近丧失,右腿无法弯曲,肌肉萎缩。201x年2月23日,杨某某向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书。201x年3月20日,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莆人社工认[201x]2029号认定书,认定杨某某所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1x年5月16日经莆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依法鉴定杨某某的劳动功能障碍为六级。201x年5月25日,杨某某向莆田市城厢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福建省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申请人杨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残疾就业补助、停工留薪期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各项损失损失共计人民市372390元。但是,在杨某某提出该仲裁申请后,西建建筑工程公司向城厢区人民法院提出不服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同时,第三人温某某(杨某某所在班组的木工组组长)也向城厢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确定其与杨某某存在雇佣关系。仲裁庭鉴于仲裁结果,与杨某某的受伤到底是不是工伤,两者之间存在着重要的因果关系,在仲裁之前,首先必须对工伤一事进行最终的确认。因此,仲裁庭依照法定程序中止了仲裁审理。诉讼进行到这个时候,杨某某已经筋疲力尽。作为一个农民工,实在没有经济实力向用人单位继续进行诉讼维权。杨某某遂于201x年8月31日,向莆田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法律援助申请。莆田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正式批准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林旭佣律师具体承办。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律师在接受法律指派后,向城厢区人民法院调取了案件的相关材料。经审查该案件,本案原告温某某的诉讼请求为:
1、确认原告与被告杨某某的劳动关系是雇佣民事法律关系。
2、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向被告杨某某调查后得知,该“兴安名城”建筑工程系福建省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自然人温某某根本没有任何资质,他也不可能有资质雇佣杨某某。杨某某的劳动关系实际上系与西建建筑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确定上述情况后,本律师经征询当事人意见,代表被告方作如下答辩:
一、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明文规定,以及城厢区人民法院和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均作出的《莆人社工认[201x]202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201x)城行初字第38号行政判决书》,都认定了杨某某的用工主体为福建省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受伤系工伤。因此,本案即已依法认定杨某某的伤为工伤,其与福建省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不能违法再作出被告杨某某与温某某个人存在什么雇佣关系的认定。原告诉讼的目的,本身就是在于滥用诉权,拖延工伤的赔付时间,增加农民工维权难度,让农民工知难而退。
二、原告对他的主张也未举出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其诉求应予驳回。原告是案外人福建省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带班组长,其欲对在公司内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大包大揽”,意图使其公司规避法律责任。但是,原告对自己的主张,却并没有举出充足证据证实其诉讼主张,因此,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同时,根据原告温某某的第二个诉讼请求,为确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向城厢区人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之间在201x年9月28日签订的《协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201x年9月28日签订该协议的当时,杨某某的受伤未经司法鉴定。杨某某是农民工,法律意识相对谈泊,认知有限,六级的伤残只赔偿13000元,对于受害人杨某某来讲,这显然是极不公平的!所以上述根据法律的规定,这种情况,是依法可以予以撤销的。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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