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广为人知的大学生掏鸟案为例,表面上看,该大学生只是闲来无事在家门口掏了几只鸟。而实际上,这名大学生知道所捕猎和出售的阿穆尔隼和凤头苍鹰属于保护动物,且其在贴吧和QQ群中交流时也明知此类行为违法,却依然捕猎并出售。再如“三有动物”,一些人之所以愿意大量捕猎,就在于该动物可以转售获利并最终成为一些人口中的美味。
遗憾的是,按照相关法律,当前多侧重于打击惩处捕猎、贩卖行为,而对购买、使用、食用行为较少规制。如捕猎、贩卖行为均系违法,情节严重者可判处刑罚,而购买行为仅属一般违法,食用、使用基本上没有任何法律后果。这实际上无益于有效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一般而言,捕猎者仅是利益链条上的最低端者,是受益最少者,而收买者、使用者或食用者才是罪魁祸首。甚至可以说,一些人之所以愿意花高价,一些餐馆之所以敢出高价,就是冲着野生动植物的稀缺性而来的。
野生动物遭受灭顶之灾,饕餮者满足了口腹之欲,捕猎者却几乎成了替罪羊,这显然不正常。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从制造市场需求的收买、加工销售、食用行为入手整治,才有可能实现釜底抽薪。理当严惩大规模收购野生动植物的商家,并有必要以犯罪论处。对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而仍然食用者,也应追责。应在全社会树立爱护野生动植物、禁食野生动植物的意识。否则,等到普通野生动植物从无危被破坏到濒危再到灭绝时,再着手保护就为时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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