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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致辖区居民的一封公开信(2)

公开信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社区致辖区居民的一封公开信(二)

亲爱的居民们:您们好!

  为了让广大居民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市政府有关烟花爆竹“禁改限”的规定,在上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严格执法,同时要求广大市民应学法、知法、守法,增强依法燃放意识,全民动员,齐抓共管,形成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氛围,以防止和减少因燃放不当引发的火灾、伤人事故和重特大案件,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我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的区域(部位)、允许燃放的产品种类和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告知广大居民。

  一、市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部位)为:1、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2、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6、城市主次干道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7、商场、超市、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8、风景名胜和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9、城市木屋毗邻区;10、市、区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二、市区限制燃放的区域及时间:市、区三环路以内的地区为限制燃放区域。此区域在农历腊月二十至正月十五的6时至23时(其中除夕和初一为全天)允许燃放的时间外,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产品种类为:质量不合格,三无产品(无厂名、无厂址、无商标),拉炮、摔炮、砸炮、擦炮、土火箭、地老鼠及无规则飞行轨迹的烟花爆竹。

  四、有关违法处罚规定: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要及时移交安监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对未经县(市、区)级以上公安机关许可,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非法运输的物品及非法所得。根据《福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欢迎广大社区居民互相监督、积极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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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XX月XX日  2017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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