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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汇报(2)

工作汇报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三、严格执法,大力规范各类行政处罚行为

  今年1月至10月,我局共立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86件,其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案件46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案件26件,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案件10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法》案件2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案件2件。目前,已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80件,已结案32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件。罚款270万元,已履行125万元。已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86件,依法组织行政处罚听证1件。

  实施环境行政处罚时,我局能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严格执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等,行政处罚文书和卷宗符合规范性要求。

  四、服务优先,积极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

  1、完善并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在项目审批工作中,严格按照我局制定的《镇江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要求,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水平。坚持项目会审制,由行政服务处牵头组织,由局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成员参加对环评报告书进行批前会审,重点关注区域规划、产业政策、清洁生产、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环境质量、公众参与和风险防范等几方面内容。今年以来共对50多个项目进行了会审,同时,对照《关于做好20xx年镇江市重点项目服务工作的通知》,建立市重点项目局领导联系挂钩服务制度,确保每一个重点项目均由一名局领导挂钩跟踪服务。对市重点项目实行环保动态管理,建立市重点项目服务卡,采取友情提醒和上门服务等方式,积极帮助指导项目单位完善环保手续。

  2.认真开展辐射管理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辐射应用项目环保行政审批权在国家、省两级,目前,我局辐射管理处负责对全市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电磁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省管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和转移等进行预审。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为方便服务对象,提高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我局一方面向省厅积极争取,另一方面不断提高行政审批能力,经过能力考核,省环保厅将部分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工作委托我局办理。对于受江苏省环保厅委托审批的市管辐射应用项目,我局确保所有审批工作,均符合省厅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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