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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土地流转互换纠纷的处理方法(2)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二)承包地互换纠纷的民事责任。

  承包地互换纠纷,有着与其他经济纠纷明显不同的特点。在认识和解决这类纠纷时,一定要立足于“三农”,紧紧围绕有利于“三农”去开展工作。在研究其责任时,要看到“互换”承包地由合同形式形成,承包地又属于物的范畴,承包权属于用益物权。这类纠纷,既可能涉及违约责任,也可能涉及侵权责任,还可能存在违约与侵权竞合责任。

  1、承包地互换纠纷属于合同纠纷范围,应该认真研究合同违约责任。承包地互换纠纷的违约责任,是指承包地互换合同不履行而应承担的责任。如甲方当事人将自己的承包地换给乙方,乙方的承包地迟迟不交付给甲方,当甲找乙时乙方以尚未空出地,还有附着物为由不予交付,故产生纠纷。

  2、承包地纠纷某些案件中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应认真研究竞合责任。这类情况主要是因为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承包者只享有用益物权,如果承包者不是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是违约,破坏了农村土地,损害了互换对方及发包方的利益,就包含着责任竞合问题。如张某与李某互换承包地以后,李将从张处换来的农用地建了采石场,永久性的破坏了耕地,且无法恢复。这里的李某行为,既违反了互换合同应 该履行遵守法定的农用地不得建采石场的义务,又破坏了村组农用地的所有权,造成了农用地的灭失和减少。我们在认识这类纠纷责任时,切不可仅只认为互换合同只存在违约责任,而不存在侵权或竞合责任。实践中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具体案情寻求解决的办法,力求得出正确的结论。

  至于侵权责任,较易理解,不是该文的重点,不予赘述。

  (三)互换承包地纠纷的担责方式。

  互换承包地纠纷的担责方式,是指互换承包地合同的当事人违反了民事法律义务,责任人应该承担责任的方法。

  1、换回承包地。这种方法是指在互换承包地合同履行中,双方产生纠纷,不便于继续履行继续换下去,经双方商议或他人调解、司法判决,再换回承包地的一种方法。

  2、停止破坏承包地。这种方法是指针对那些正在对已换承包地建窑、建房等行为进制止,使其停止破坏,恢复耕地用途,保护集体土地不受损害的方法。

  3、赔偿损失。这种情况是指合同一方在履行合同中损害了对方或第三人利益,向对方或第三方支付一定资金或物质,以抵偿其损失的行为。

  4、恢复耕地。这是指一方将互换承包地损坏或部分损坏后,通过改造可部分恢复或全部恢复,责令进行恢复以减少损失的办法。

  5、开荒造地。这是指责任方确已无法恢复原有耕地,但可另行通过开荒,使荒山变为耕地。这种方式,可在耕地被破坏后,通过重新造地,起到恢复耕地,保障土地占有量的作用与效果。

  上述担责方法,可单一使用,也可一并使用,还可寻求一些既能平息矛盾又合符民意的新途径。在纠纷处理中,应该根据具体案情研究具体担责的方法,只要能够达到息事宁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三者利益,都是可行的好办法。

  (四)发包人在处理纠纷中的地位及作用。

  农村土地承包制中的发包人,有四种情形。一是村集体经济组织;二是村民委员会;三是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是村民小组。由于互换土地纠纷是在发包后产生的,因而发包主体对互换承包地纠纷的处理意见,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法律赋予该主体的职权有发包、收回承包地;监督使用保护承包地;制止损害承包地行为等权利。发包人在处理互换承包地纠纷中,可以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以保护农民集体的利益。实践中有两个重点应予明确:

  1、发包人能否以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在解决这类纠纷中,有一种观点主张,由于发包人的意见对处理这类纠纷至关重要,发包人可以以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维护集体利益,从而达到妥善处理这类纠纷之目的。对此,笔者以为,发包方在互换承包地纠纷诉讼中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或法院追加参加诉讼)是没有必要的,也不恰当。虽然发包人在这类纠纷处理中,对某一个案的处理,确实可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无须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是发包人属于发包与承包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承包合同中的发包人,与互换合同关系不是一个法律关系;二是不参与诉讼主张发包方权利,若遇需要采取诉讼方式主张发包人权利时可另行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三是即使不参加诉讼,也不另行诉讼,但可作为证人或发包人在互换承包地纠纷处理中阐释事实真相,支持正义的一方,主张发包方的观点,维护正义的立场,仍能起到发包方应起的作用。

  2、必须强化发包人维护集体利益的职权。实践中,笔者发现不少地方的发包人对发包后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履行管理之职责。导致不少地方乱占耕地用作非农用地的现象十分突出。对于承包地纠纷视而不见,不予处置或处置不力。特别是有的乡、县政府及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也没有认真听取发包方意见,导致发包方管理职能的逐步弱化。实则,强化农村发包人职权十分重要,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应该认真听取发包人的意见,最大限度的保障集体利益不受损害。

  (五)充分运用调解与仲裁功能解决纠纷。

  当前,农村不少地方的基层干部存在怕得罪人思想及组织不健全和工作能力弱的现象。往往一发生纠纷不是拖着不解决就是向上级单位或法院一推了之。而人民法院又因案多人少等种种因素,处理不及时或对农村矛盾研究不够,不少案件处理得不尽民意。不少当事人判后即刻上诉上访,甚至进京闹访。裁判信誉度在群众中趋降。且判后执行十分困难,存在不少案结事未了的情况。鉴此,这种现象应在工作中加以改进和预防。在处理互换承包土地纠纷时,要看到农民天天生产、生活在同一村组,如果产生纠纷动不动就去法院打官司,这对农民之间的团结十分不利。特别是一些本来矛盾不大的问题,打官司由法院裁判还会导致矛盾激化和扩大,不利于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因此,对农民互换承包地产生的纠纷,一定得先让村组或乡、镇调解组织调解,深入细致的做双方和解工作。若调解不成,也得先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若对仲裁不服再诉讼的,则由人民法院受理裁判较妥。

  这种提法,虽然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无此规定,但笔者以为,针对当前民事纠纷多发,农村情况复杂,法官及法院工作适应及承受能力因素来考虑,也无法律所禁止,并无不当。且只会对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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