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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名合同用法细则(3)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二、合同概念的边缘界定在司法实务中的艰难案件及问题

  任何概念其核心定义清晰,但是其边缘地带总是很难确定。在合同概念的边缘地带,如何区分法律上合同与非法律上的合同在司法实务中一直是两大法系适用法律的艰困问题。本文将列举在两大法系司法实务中一些典型案例,这些判例至今仍对司法裁判和学术研究有很大意义。

英美典型判例

  1956年Ward v. Byham一案中,涉及法定义务私下约定是否有约束力的问题。该案案情是:原告是一个私生子的母亲,被告是该私生子的父亲,被告曾允诺原告(二人一直没有婚姻关系)每周支付原告1英镑的扶养费,“但以能证明孩子受到了良好的照顾并且幸福为条件。”原告起诉要求小孩父亲支付扶养费,被告声称本案中原告并未给该允诺提供约因,因为照顾小孩是母亲的法定义务(public duty)。法官则认为原告已经允诺不仅要抚养孩子,而且要适当地照顾她的小孩并使之幸福,原告以特定方式照顾小孩已超出了法定义务的范围,符合小孩父亲的期望,因此有充足的约因。法官判决原告胜诉,小孩父亲按照允诺支付扶养费。本案的争议核心在于法定义务是否可以进行约定,以及基于法定义务约定是否应该支付报酬。在普通法国家,约因是一个允诺是否能获得法律强制执行力必不可收少的因素。没有约因,则允诺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无须强制执行。法定义务是不可以按照约定排除的,但是一旦一个法定义务被约定以要求高于法定标准或者以某种特殊的方式进行履行时,受允诺人按照特定要求和标准完成时就获得了请求支付报酬的正当性。但是在实践中通常约定的要求都是很主观的,如何去判断是否这种履行达到允诺人主观期望则是很难判定的。而且过于强调对负有法定义务的人的报酬请求权保护则很可能滋生人们功利心和阻碍维持和睦信赖的家庭和社交关系。

  在Marvin v. Marvin 一案中, 涉及未婚同居的协议效力问题。

篇三:合同释义

  1、合同在国内外法律上的表述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注1、上述是关于合同的传统界定,所关注的是合同的行为侧面,现代的学说则倾向于从过程的侧面把握合同,认为合同是一种从合同缔结前的阶段到履行完毕后的一个连续的过程。

  注2、《合同法》中第43条关于合同缔结过程中的保密义务规定和第42条的缔结过失责任规定以及第92条关于合同终了后的义务规定等等如果借助合同过程论则可以获得较好的说明。

  1.3《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

  合同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某物、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

  这是大陆法系关于合同的经典定义。

  1.4《德国民法典》第305条规定:

  以法律行为发生债的关系或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必须有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合同。

  1.5美国《法律重述:合同》(第2版):

  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违反该允诺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该允诺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

  2、合同的分类

  学理上合同有广义、狭义、最狭义之分。

  2.1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如民法上的民事合同、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国际法上的国际合同等。

  2.2狭义合同指指一切民事合同。

  作为狭义概念的民事合同包括财产合同和身份合同。

  上述财产合同又包括债权合同(即下述的“最狭义合同”)、物权合同、准物权合同。

  上述身份合同又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第2款)。

  2.3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全部是债权合同。 注

  制定《合同法》之时,中国的《物权法》尚未制定,故物权合同、准物权合同当时仅停留在学术探讨阶段。

  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留置合同、探矿权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承包合同等物权性质的合同在没有特别法规范的情况下仍然适用合同法总则或类推适用合同法相关分则。

  3、调整财产关系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3.1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3.2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

  3.3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和“协议”的概念区别

  合同是一种比较正式化比较严谨的契约,而协议更趋向于口头化。双方的意思都表示一致而达成的一种契约.简单地说,就是你情我愿,然后我们把大家都同

  意的事情固定下来,说明白,说清楚,那么我们达成一致的这个事项就是协议,在法律上就叫合同。

  一般来说,生效的合同和协议法律效力就是相同的.除非没有生效或因为一些条件而失效。比如:合同或协议的一方是个7岁的小孩,这样的合同就没有效力。

  需要公证的合同或协议只是把合同或协议的效力固定并强化,如果法律没有要求,合同,协议的当事人也没有约定,是不需要特别的公证的。 合同或协议一般两份就够了。合同当事人各持一份,至于您说的第三份,很可能是给见证人或第三人,这个作用也是为了强化合同或协议的效力,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 合同或协议一般只是名称,叫法的不同.只要不违反法律和道德风俗,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或协议的名称,内容,形式,都是有效的。

  5、“合同”与“合意”的关系

  5.1不是所有的合同或其内容都经由合意。

  如,附随义务作为合同的内容即未经当事人约定。

  再如,事实劳动关系的内容也未经当事人合意。

  再如,合同只要就其最低限度的内容达成合意即可,其他内容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1、62、63条等等规定确定。

  5.2不是所有合意都能作为合同。

  如,情人间约定的约定,朋友之间一起吃饭的约定等等。

  因此,“合同”=“合意”只是一个粗略的界定,并没有全面准确揭示合同概念的内涵。

  6、“合同”与“契约”的关系

  合同曾有契约与合同之分。契约是双方当事人基于相互对立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契约。合同是双方或者三方以上当事人基于方向并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合伙合同。我国现行法律不再作这样的区分,把二者统称为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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