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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2)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四)资格延续。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设备监理业务的,设备监理单位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核准部门提出资格延续申请。核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资格审查和核准。

  设备监理单位申请资格延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申请书》(见附1)纸件1份;

  3. 营业执照、章程、住所、质量管理手册等有调整或变化的,需提交证明材料。

  三、资格证书管理

  (一)证书样式。

  1.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每套资格证书包括1本正本、3本副本证书。证书由质检总局统一印制,统一证书编号原则和格式内容要求,在设备监理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

  2.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实行统一的编号规则:

  甲(或乙)+省份代码(2位数,如北京为“11”,《省份代码对照表》见附5)+核准年份(4位数)+证书序号(3位数)。如,北京市某甲级(含同时具有甲、乙级资格)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编号为“甲112015001”,北京市某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编号为“乙112015001”。

  设备监理单位同时具有甲级和乙级专业的,统一在一张证书副本上打印,“资格级别”项填写甲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编号按甲级编号规则。

  每个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编号具有唯一性,在证书补发、换发、变更、扩项时,其资格证书编号不变。

  原质检总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核发的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其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使用新编证书号。

  3. 证书“住所”项须填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址;“核准的设备监理专业范围”由行业名称和设备监理专业组成。

  (二)证书变更

  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设备监理单位的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向核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

  1.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变更/补发申请书》(见附2);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原有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 章程复印件。

  核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三)证书补发。

  1. 证书损坏的,需向核准部门提交《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变更/补发申请书》(见附2),并交回原证书。

  2. 遗失资格证书的,需向核准部门提交《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变更/补发申请书》(见附2),并且出具声明作废文件。

  核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四、监督管理

  (一)信息公开。

  1. 质检总局负责统一公开全国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核准信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开本行政区域内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核准信息,供社会查询和监督。

  2. 核准部门公开的核准信息应该包括:申请受理、资格评审等核准进度信息,通过核准的设备监理单位的专业范围信息。

  (二)设备监理单位的自查和监督检查。

  1. 设备监理单位应建立年度自查制度,按要求使用“设备监理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上报设备监理单位自查报告

  2.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对本辖区内设备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集中检查和监督抽查的方式进行。

  3. 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主动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并由被检单位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4. 设备监理单位违法从事设备监理活动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五、关于资格证书的过渡期

  (一)自本实施细则生效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为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过渡期。已取得质检总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核发的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在过渡期届满前三个月,设备监理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证书更换申请。

  (二)已取得质检总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核发的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企业申请更换证书的,应提交《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申请书》(见附1)一份及所有原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正、副本,营业执照、章程、住所、质量管理手册等有调整或变化的,需提交证明材料。核准部门应当尽量简化程序,将原甲、乙级专业名称按《设备监理专业分类表》变更、打印,证书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计算,并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六、其他事项说明

  (一)设备监理单位资格核准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核准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家评审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核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机构等,应当统一使用“设备监理信息管理系统”,准确及时填报受理、评审、核准和证书变更等信息。

  (三)受质检总局委托,中国设备监理协会为设备监理单位资格核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制订“设备监理单位资格专家评审规则”和“设备监理专业分类办法”,组织对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专家的资格评定和培训,承担“设备监理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任务。

  (四)设备监理专业的申请、专家评审、核准、证书打印统一依据《设备监理专业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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