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资格预审)
招标人可以采取资格预审方式对潜在投标人进行审查,但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建设工程除外。资格预审的具体范围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申请人少于7人时,招标人应当不再进行资格预审。
第十五条(投标人筛选)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可以选择是否采用投标人筛选方式进行招标。未采用投标人筛选方式,投标人少于3人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采用投标人筛选方式,经筛选入围的投标人少于15人的,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筛选条件限于投标人的信用、行政处罚、行贿犯罪记录以及投标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的履约评价。投标筛选条件以及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名单应当在招标公告中予以明示。投标人筛选违反以上规定的,在1至3年内不得再采用投标人筛选的方式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编制)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的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的标准文本或者本市的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编制。
第十七条(否决性条款)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否决性条款集中予以载明。补充招标文件中增加或者删除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将修改后完整的否决性条款集中载明。
未集中载明的否决性条款,在评标中不予认可。
第十八条(评标办法)
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类别,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相应的评标办法。
第十九条(投标文件编制期限)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工程总承包招标中,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30日。
国家对前两款规定的最短期限有更长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资格预审和招标公告)
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时,应当将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报送市招标投标办或者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暂估价招标)
以暂估价方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或者施工总承包范围内,且达到法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发包。
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的联合体均可作为暂估价工程的招标人。建设单位在总承包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暂估价工程的招标主体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其暂估价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暂估价工程结算,应当以暂估价招标的中标价作为结算依据。
本条所称的暂估价工程,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明的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工程。
第二十二条(禁止投标)
承担建设工程前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业务的单位,不得参加该建设工程包含施工的工程总承包投标。
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且被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在公布的期限内不得参加本市建设工程的投标报名。
招标人应当将前款规定纳入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
第二十三条(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一)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的投标人资质条件或者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高于工程规模要求的;
(二)除复杂和大型建设工程外,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业绩要求的;
(三)复杂和大型建设工程的招标文件中,对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业绩的规模要求,超过发包标段规模指标的70%,或者设置与该工程类别不相适应的项目业绩要求的。
第二十四条(视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投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错误一致;
(二)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台电脑或者同一加密工具编制投标文件;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从同一投标人处领取或者由同一投标人分发;
(四)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二十五条(视同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
招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视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属于同一单位,仍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
(二)投标截止后,更换、篡改特定投标人的文件内容;
(三)投标截止后,向特定投标人泄露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审情况;
(四)以胁迫、劝退、利诱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使中标人放弃中标;
(五)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未确定中标人前,投标人已开展该工程招标范围内工作;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弄虚作假情形)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
(一)使用虚假的业绩、荣誉、建设工程合同、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等;
(二)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社保证明等;
(三)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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