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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全文(3)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第四章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建立湿地执法协作机制,依法查处破坏、侵占湿地的违法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检举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

  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湿地资源信息管理系统,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

  全省湿地资源调查每十年进行一次,省级重要湿地调查评估每五年进行一次,调查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调查结果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湿地生态状况进行动态监测、评估,并定期向社会发布监测、评估结果,发现湿地面积减少、生态功能退化、湿地污染等情况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修复。

  有关部门应当将动态监测数据汇交林业主管部门,实现湿地监测信息互通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发布湿地面积、水质、生物多样性等湿地状况的监测结果。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利等有关部门建立湿地生态补水协调机制,保障湿地生态用水。对因水资源缺乏导致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应当通过工程和技术措施补水,维护湿地生态功能。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维持河流、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 因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湿地污染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同时并向林业、环境保护、水利、海洋与渔业等相关部门以及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地方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危害。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机制,根据湿地保护和修复工作需要给予一定补偿。

  因保护湿地导致按照湿地保护规划恢复或者建设湿地造成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或者因保护湿地导致该区域经济发展受到影响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补偿,对其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应当作出妥善安排。

  具体补偿办法按照“谁安排、谁制定”的原则,由财政、物价、林业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省人民政府制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 因气候变化、自然灾害等造成湿地生态特征退化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进行综合治理,采取退耕、补水、禁捕、限捕、生态移民等措施,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湿地生态平衡的需要,对重要区域实行定期封闭轮休,并可以划定一定的范围,限制人员进入。

  第五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二十条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湿地保护界标的,由界标所在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五百元一千元以上二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二十九条规定,擅自进行开(围)垦湿地、挖砂、取土、开矿、烧荒、捕捞等活动的,其他法律、法规已经规定处罚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其他法律、法规未规定处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三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占用或者改变用途湿地每平方米二十元一百元以上五十元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三十三条第三二款规定,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后,用地单位未按照湿地恢复方案及时恢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未恢复的,处以未恢复湿地每平方米二十元一百元以上五十元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 从事湿地保护和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湿地资源严重破坏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国际重要湿地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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