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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产业扶贫项目管理办法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陕西省产业扶贫项目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产业扶贫项目管理,不断提高我省产业扶贫工作水平,加快贫困农户脱贫致富步伐,制定了陕西省产业扶贫项目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陕西省产业扶贫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业扶贫项目管理,不断提高我省产业扶贫工作水平,加快贫困农户脱贫致富步伐,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陕发[2011]13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农[2012]264号),《陕西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等法规、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业扶贫项目是指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进行扶持、补助和贴息的,能带动贫困农户增收的生产发展项目。具体包括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产业化扶贫项目、科技扶贫项目和信贷扶贫项目。

  第三条产业扶贫项目围绕区域特色主导产业,按照“一村一策、一户一法”扶贫方略,以培育贫困地区优势主导产业和贫困户增收致富为目标,坚持“瞄准贫困、突出特色,整合资源、注重效果,民办公助、择优扶持”的原则,因地制宜选择项目,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第四条产业扶贫项目在扶持区域选择上,按照国家连片特困片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连片特困片区县及面上有扶贫任务县的先后顺序,择优扶持。在同等条件下,对国家片区县和国家重点县的项目优先扶持。与移民搬迁安置小区相结合的项目优先扶持。

  第五条各级扶贫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产业扶贫项目进行管理。

  项目资金在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二章 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

  第六条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是指直接扶持贫困户围绕区域主导产业,发展生产,提高收入水平的项目。包括整村推进项目中安排的产业开发到户项目和产业扶贫项目中安排的生产发展项目。

  第七条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的扶持对象是年人均纯收入在陕西省扶贫标准线以下,并登记在册的贫困户。

  第八条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对贫困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及其它增收产业所需的设施、购买种苗种畜等费用的补助。

  整村推进项目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70%用于扶持贫困户发展增收产业,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可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最高比例不得超过30%。

  第九条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的补助标准为:发展传统种养业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5000元,发展现代设施农业和小型农副产品加工业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县(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实行资金切块到县、县级管理、省市备案的管理办法。

  第三章 产业化扶贫项目

  第十一条产业化扶贫项目是指以涉农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为主体,采用现代农业经营模式,与贫困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组织和带动贫困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的项目。

  第十二条产业化扶贫项目重点扶持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按照“企业(合作社) 基地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在贫困地区建设标准化种植和养殖基地、发展山林经济、开发乡村旅游等带领贫困户增收致富的项目。

  第十三条申报产业化扶贫项目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国家注册登记机关依法注册登记并运行两年以上;

  (二)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三)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贫困户达到一定数量:企业应达到100户以上;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应达到30户以上或贫困户社员占30%以上;

  (四)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和涉税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涉及贫困农户参股的项目申报单位除具备第十三条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产负债率低于70%;

  (二)连续赢利2年以上,不拖欠职工工资;

  (三)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近两年内未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四)能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和扶贫义务。

  第十五条产业化扶贫项目资金的70%用于对项目区内贫困户按照项目实施规划发展种养业、加工业等增收产业及参股、土地流转进行补助,对每个贫困农户的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万元,具体标准由各市县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确定;30%用于对项目建设所需的良种和专门技术引进、建设标准化示范设施、为贫困户提供技术服务和培训、市场培育和开发、生产标准及质量安全标准制定等关键环节的补助。

  第十六条鼓励各类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协会)吸纳贫困农户参股,安排贫困农户青壮年劳动力就业。对贫困农户到扶贫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股进行适当补助,补助标准按照每个参股贫困农户不超1万元执行,补助资金作为贫困农户的入股资金,量化为每个参股贫困农户的股份。贫困农户作为股东,依法享有其股东权益。

  第十七条为了鼓励项目区内耕地、林地向涉农企业、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协会流转,在当地土地转包费用的基础上,给贫困户再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能超过当地年土地转包费用的50%,每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元。对贫困农户的一次性土地流转补助可从70%的到户补助资金部分支出。

  严禁以实施产业化扶贫项目为名,强迫贫困户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改变土地用途。

  第十八条产业化扶贫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制度。每年由省扶贫办、省财政厅根据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的扶持重点和资金预算额度,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县级按照年度产业扶贫项目申报指南在本行政区域内征集项目,择优申报;市级根据项目控制指标编制项目计划,报省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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