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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第三章保护规划

  第二十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条例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要求,延续城市文化传承,保存城市文化记忆;城市更新规划应当包括历史文化遗产、民俗文化风格和传统风貌保护的内容,促进功能提升与文化文物保护相结合;新城新区建设规划应当注重融入传统文化元素,与原有城市自然人文特征相协调;乡村规划应当注重保护历史风貌、自然环境与乡土人文资源,在保持地区活力、延续传统文化的同时,推动乡村人居环境的改善。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按照规定报批。

  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辖区内的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和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保护规划在报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的要求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规划。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自然格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以居住功能为主的,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延续其居住功能,控制人口密度,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改善人居环境,传承传统文化,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实施整体转让用于商业地产开发。

  第二十三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其规划深度应当达到国家有关规划编制的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单独编制,其规划深度应当达到国家有关规划编制的要求,并可以作为该街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单独编制,其规划深度应当达到国家有关规划编制的要求,并可以作为该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单独编制,其规划深度应当达到村庄规划深度,并可以作为该村的村庄规划。

  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和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划编制的要求进行编制,并可以作为该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四条在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应当明确下列重点保护内容:

  (一)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二)越秀山城墙遗址和中山七路交叉口附近的西门瓮城遗址等广州古城城廓遗存、遗址和民国时期树立的广州市界碑;

  (三)从北京路至天字码头的古代城市传统中轴线和从越秀山镇海楼经中山纪念碑、中山纪念堂、人民公园、起义路、海珠广场至海珠桥的近代城市传统中轴线;

  (四)黄埔军校旧址、广州农民运动讲习所旧址等近现代革命史迹;

  (五)沙面、沙湾镇等反映本市历史文化风貌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街巷、骑楼街、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

  (六)小洲村、陈家祠等具有岭南文化特色的传统村落及民居、祠堂;

  (七)光孝寺、圣心大教堂等具有历史价值的宗教文化场所;

  (八)南海神庙、黄埔古港遗址等体现海上丝绸之路历史的文物古迹、港口码头;

  (九)白云山、帽峰山、九连山等山体山脉以及以珠江为主体的河流、河涌水系和以护城河、西关涌为代表的历史水系;

  (十)白云山至中山大学北门广场和白云山至越秀山至珠江的山江视廊;

  (十一)珠江两岸景观带;

  (十二)传统文化艺术、民俗风情、民间工艺等突出反映岭南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十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保护重点。

  第二十五条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和历史风貌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应当包括该区域内传统格局、历史风貌较为完整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的地区,在核心保护范围之外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

  (三)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边界清楚,四至范围明确,便于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村庄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明确下列保护传统村落的内容:

  (一)评估历史文化价值、特色和存在问题;

  (二)划定核心保护范围;

  (三)提出整体格局和历史环境要素的保护措施;

  (四)提出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措施和要求;

  (五)提出延续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划措施;

  (六)提出科学利用传统村落历史资源的措施,保持地区活力、延续传统文化。

  除前款规定外,国家、省对传统村落规划编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核心内容应当分别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符合经批准的保护规划。

  本市城市交通、市政、绿化、消防、人防等其他专业规划应当与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二十八条保护规划报送批准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公示保护规划草案,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政府网站和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九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批准的保护规划,制定保护与利用保护对象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实施主体和具体措施,推动保护规划实施。

  第三十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保护规划的编制技术指引,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一条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原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论证报告,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按照原编制、审批程序修改、报批,并依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保护对象从保护名录中撤销的,保护规划中相应的内容自行失效,撤销程序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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