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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详解(2)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特别说明:

  一、公开股权融资一直是政策、法律监管的红线,无论从证券监管、非法集资等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公开向不特定对象融资一直是一个明确的犯罪构成。本次《指导意见》以明确的形式对股权众筹融资给于法律定位和支持,是金融管理体系的重大内容调整,这也是真正股权众筹的创新所在;

  二、从某种意义上讲,股权众筹的破冰,应该是互联网金融领域最大的管理开放。互联网+金融所要实现的主要目的就是融资主体的融资需求得到便捷、低成本、高效率的满足,p2p满足了债权融资的平台支持,而股权众筹实现了股权融资的平台开放。

  三、进一步讲,股权众筹之下,企业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就可以实现其ipo。当然,目前股权众筹的融资主体如何限制、投资主体的数量如何限制,尚没有完全确定。

  四、股权众筹的开放,对于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具有里程碑意义。当然,在现有的法律生态环境下,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管理仍然存在很多不完善和不良现象,股权众筹打开的新市场如何监管自然需要更多的下文,有待在发展中规制。

  6、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6.1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

  6.2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

  6.3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

  7、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7.1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

  7.2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8、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8.1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8.2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

  第三部分解读

  是关于对互联网金融宏观管理的框架建设,针对健全互联网金融管理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市场需要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原动力,但政府管理必然是在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下规制。综合市场需要、宏观调控、保障消费者权益等因素,细化管理制度、营造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是总框架的内容。

  第一、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管理主要集中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监管两个方面,这也是历来呼吁政府管理的民间提法;第二、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建设提出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需要完善在网络安全、信息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建设;第三、对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上强调反洗钱和金融犯罪。

  1、互联网行业管理

  1.1互联网金融平台监管: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

  1.2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2、互联网金融客户资金监管制度: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2.1第三方存管制度:

  2.2分帐管理: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

  3、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

  3.1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

  3.2风险提示: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4、消费者权益保护

  4.1消费者教育规划、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4.2争议解决机制: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4.3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5、网络与信息安全

  5.1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6、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

  6.1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6.2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

  6.3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7、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

  7.1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7.2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综合评价:

  A、从目前格局看,民间金融借道互联网(p2p)实现了吸引民间个人资金,投资于各种民间融资需求,以及与各种传统金融产品的嫁接,已经是民间融资参与金融大棋盘后的进步;股权众筹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通过网络实现公开股权融资,是《指导意见》最大的开放和创新;

  B、在法规和管理等方面没有做太明确和严格的限制,正是互联网金融一个相对发展的创新空间,只要互联网金融企业把握好平台运作规范、资金使用安全,应该有较大发展机会,总体上《指导意见》对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是利好。

  C、支持、促进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但《指导意见》后的市场也是有门槛的,除国家队参与靠规模大占优,互联网公司靠数据占先,其他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只有靠创新商业模式,或者利用传统民间金融的天然土壤发展。许多评论认为《指导意见》后时代,互联网金融的野蛮生长已经结束,如果没有《指导意见》的市场是野蛮市场,那应该说在野蛮市场得到成长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一定不是靠野蛮成长的!有《指导意见》后时代的互联网金融更加需要精细商业模式和创新推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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