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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规定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规定

  《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规定》自2017年4月30日起施行,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

  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全省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对消防工作负责。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直接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责任。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全面监督管理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主要监督管理责任。

  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区域内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安全负直接主管责任。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主要经营管理人是其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

  在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人提供的建筑物或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委员会和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二)制定消防工作考核办法,每年组织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

  (三)编制消防工作发展规划和城乡消防规划,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实施;

  (四)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

  (五)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六)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形势和特点,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单位进行消防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对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七)建立健全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联动机制,组织指挥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宣传和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消防工作组织,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根据市、县、区消防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乡(镇)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模式,落实人员和经费,建立群防群治工作机制;

  (四)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五)按照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部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六)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每季度对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工作开展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督导检查;

  (七)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火灾初期扑救工作,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火灾扑救、现场保护、火灾调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定期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形势,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和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

  (三)依法确定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社会单位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而未申报的,及时督促申报;

  (四)依法实施火灾扑救,调查和处理火灾事故,统计火灾损失;

  (五)依法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六)对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及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业务指导;

  (七)公开执法依据、权限、程序、期限和消防技术标准,受理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进行消防咨询服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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