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010在线作文网!

《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3)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或者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供热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供热运营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制度,并将定期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对连续二年考核不达标的供热单位,责令退出供热经营。

  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或者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使监督检查和查处供热用热违法行为的职权。

  第三十五条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或者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供热用热服务和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便民服务电话以及通讯地址、电子邮件信箱等,并设立便民服务机构和接待室,供热用热期内应当二十四小时有人值班。

  第三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供热用热行为向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或者供热用热管理机构投诉、举报。

  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或者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在接到要求提供服务或者投诉、举报信息后,应当当场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在三日内提出处理意见。需要由供热单位处理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或者供热用热管理机构,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或者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应当将处理情况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或者供热用热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九条规定,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不具有相应资质,不执行国家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以及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供热单位未设定固定测温点或者接到用户测温要求后不按规定测温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供热单位不能保证供热设施安全、稳定、正常运行,或者不按规定转让、移交供热经营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放弃供热经营权的,不得再从事供热经营。

  (六)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及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用户拖欠费用等理由拒绝收费或者同其他收费项目捆绑收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供热单位不履行供热用热设施更新、改造、维修、养护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供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投诉、举报信息,并向供热用热主管部门或者供热用热管理机构报告处理情况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管理权限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供热用热主管部门、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规定制定、修改供热用热规划的;

  (二)不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未建立健全供热运营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制度,未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情况的;

  (四)未按规定实行便民服务、处理投诉或者举报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所称供热用热设施,包括热电厂、锅炉房、换热站、泵站、供热管网、阀门室(进户井)、热计量器具(热量表)、锁闭阀、温控装置、室内管道、散热器及附件等。

  第四十一条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相关文章:

1.《朝阳市城市供热用热条例(草案)》「全文」

2.山东省供热条例

3.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

4.哈尔滨供热管理条例

5.内蒙古供热管理条例

6.《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7.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

8.《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2008版)

9.《大连市防震减灾条例》全文


本文来源http://www.010zaixian.com/gongwen/gongzuojihua/2955439.htm
以上内容来自互联网,请自行判断内容的正确性。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zaixianzuowenhezi@gmail.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