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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2016出台《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

  当今时代的父母为了孩子可谓下足功夫,对孩子身边食品物品严防死守,但是总会有那么漏网之鱼,于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今年新版布了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16出台《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

  80后升级做父母,辣妈潮爸们不仅擅长在自己身上下足功夫,对孩子们也是好一番“折腾”。不但要求孩子们个性十足,就连他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要“私人定制”。于是,儿童家具的市场也日益开拓。然而,与之伴随而来的也是市场竞争的一系列问题———儿童家具产品经常因生产不达标而登上质检总局的“黑榜”。为改善这种局面,今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发布了《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全球儿童每年因家具安全而导致的伤亡时有发生,儿童家具的结构安全、缺乏警示标识等问题层出不穷,我国被检查出甲醛释放量超标的企业也不在少数,部分产品的甲醛释放量甚至超过标准百倍。为改善这种局面,规范儿童家具市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目前针对包括儿童用品和家用电子电器产品。

  此次发布的《管理办法》规定,消费品召回的范围将实施目录管理,消费品目录由质检总局制定、调整,拟首先从儿童用品和家用电子电器产品开始实施。其中,儿童用品主要包括11类产品,家用电子电器产品主要包括9类产品。

  作为该法规的直接利益相关群体,家长对法规的态度褒贬不一。家长周先生认为实行儿童用品召回能够挽回自己的一部分损失,“召回和售后服务不一样,在召回问题产品后,我们作为消费者能够拿回当初购买所花费的钱,至少可以挽回物质层面的损失”。

  另一位家长陈女士则对该法规的执行力存疑:“虽然有食品、药品安全法,但儿童疫苗、奶粉这些与孩子生命息息相关的产品还是不断地涌现安全问题。因此,作为儿童家长,我们对这样的法规能不能有效实施持怀疑态度。”

  我国在2012年颁布儿童家具国标

  记者了解到家长在日常购买儿童家具时,对相关的生产标准并不知情,更多关注的是儿童家具的环保和性能问题。那《管理办法》对儿童家具的生产链环节将会产生什么影响?为此,南都记者采访了儿童家具品牌松堡王国品牌运营中心总监连轲。

  “这条法规的颁布是具有必然性的。从20 12年开始,全球日益重视儿童家具安全问题,我国也早在2012年就颁布了儿童家具新国标。发展到今天,儿童安全问题也成为整个行业关注的焦点。”连轲透露,与成人家具相比,儿童家具在产品标准方面有着更为严格的要求:“质检时,通常要对尺寸安全、油漆安全、产品原材料污染、生产工艺、家具顶端突出物、软包材质、承重、警示标识等多个方面进行检测。”

  近年来,随着社会及企业对儿童家具的环保问题重视程度越来越高,甲醛释放量超标这一问题明显好转。即使超标,很多也是微量的,质检“黑榜”上不再见释放量超标准百倍的猖獗企业。然而,结构安全、警示标识等隐性问题却未得到足够的重视。

  对此,连轲表示,松堡王国为解决结构安全问题,通常会在说明书上做好详细说明,并在全国范围内对导购员进行专门培训,区域经理也会经常下发文件强调这方面的问题。

  不少生产商常常会忽视警示标识。但实际上,小朋友不同于成人,缺乏经验与常识,经常会因功能性或折叠性的问题夹到手,因此需要警示标识的提醒。

  “这一点,我们公司是有特别下功夫的。比如说床头柜,通常情况下,柜子是不会倾倒的,但如果承重过大或将抽屉全部拉出就可能导致倾倒。为此,我们公司会在每件产品中加一个防倒五金使床头柜与墙体连接,来避免因承重倾倒砸到小孩导致的安全问题。”连轲补充道。

  与成人家具相比,儿童家具在产品标准方面有着更为严格的要求,质检时,通常要对尺寸安全、油漆安全、产品原材料污染、生产工艺、家具顶端突出物、软包材质、承重、警示标识等多个方面进行检测。

  《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缺陷消费品召回活动,预防和消除消费品缺陷可能导致的伤害,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消费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费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警示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消费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本办法所称召回,是指消费品生产者对存在缺陷的消费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或降低、消除安全风险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生产者,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消费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明的企业。从中国境外进口消费品到中国境内销售的企业或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授权机构视为本办法规定的生产者。

  第四条 生产者是缺陷消费品的召回主体。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依照本办法实施召回。

  第五条 依照本办法实施召回的消费品根据存在伤害及安全隐患的风险程度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制定、调整。

  尚未列入目录的其他消费品需要召回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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