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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专利奖评奖办法实施细则》全文(2)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如再次申报或推荐须隔一年进行。

  第十八条 符合评奖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申报人或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申报要求向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九条 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认为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告知申报人或申报单位补正的内容,申报人或单位须在五日之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提交评审。

  第二十条 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厦门市专利奖评审前在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对申报厦门市专利奖的申报人或单位及其专利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日。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或单位及其专利项目经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公示后,在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对申报人或单位、申报项目和奖励等级作出评定前要求退出当年评审的,由申报人或单位以书面方式向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经确认退出评审的,如再次以相同专利技术内容申报厦门市专利奖,须隔一年进行。

  第二十二条 在申报之后、评审结果公布之前,若出现专利权属纠纷、被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情形,确实影响该专利法律状态的,该专利项目不得继续参与评奖。

  第五章 评审

  第二十三条 专业评审组按照下列规则进行初评:

  (一)专业评审组就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按照评奖标准进行初评,必要时可组织申报人进行口头答辩。

  (二)专利权人与专利项目实施单位同时申报的,专业评审组优先考虑专利权人。

  (三)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专家组成人数应为单数。

  (四)各专业评审组以记名方式提出初评意见,并上报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初评意见,向市专利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获奖专利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对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的奖励建议进行审议,确定拟奖励的获奖人、获奖专利项目及奖励等级。

  第二十六条 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在到会委员数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二的情况下,按照评奖办法的评奖标准依次对推荐项目进行投票表决。特等奖应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参会委员的通过,其余奖项均应获得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参会委员的通过。

  第二十七条 市专利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作出获奖人、获奖专利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决议,由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在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对决议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七日。

  第二十八条 专业组专家及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委员在评审过程应遵守回避制度,与参评专利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该专利项目的评审。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九条 厦门市专利奖评审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厦门市专利奖获奖人、获奖专利项目的评定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定结果公示期内向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就评定结果向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的,须在提出异议之日起五日内如实提出异议理由和相应的证明材料,需要保密的可在异议材料中注明。

  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写明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须写明异议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

  第三十一条 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评奖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应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异议由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获奖人或单位应当在接到异议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对异议情况进行书面答复,同时将有关证明材料报送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人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获奖人或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三十三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先征求异议者同意。

  第三十四条 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异议无法解决的,应当向市专利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其处理意见,交由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十五条 异议自厦门市专利奖拟奖结果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自厦门市专利奖拟奖结果公布之日起半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厦门市专利奖拟奖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需要重新申报或推荐。

  第七章 授奖

  第三十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市专利奖励委员会评定的厦门市专利奖获奖人、获奖专利项目和奖励等级根据公示情况进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 获得厦门市专利奖的专利权人和专利项目实施单位依照《厦门市专利奖评奖办法》颁发奖牌和奖金,对厦门市专利奖获奖项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颁发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获奖专利权人为单位或者获奖专利项目实施单位的,应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不低于所获奖金50%的奖励。

  第三十八条 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应将获奖专利项目的材料进行整理、归档;未获奖的专利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申报人或单位通过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厦门市专利奖的,经核实后依照规定根据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撤销奖励、收回奖牌及奖金直至不再接受其厦门市专利奖申报,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于推荐单位通过弄虚作假等方式协助申报人或单位骗取厦门市专利奖的,由市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及不再接受其厦门市专利奖申报推荐,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妨碍市专利奖励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厦门市专利奖评奖办法实施细则》(厦知〔2012〕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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