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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黄标车新规定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2016年山东省黄标车新规定

  2016年山东省黄标车新规定,2016年1月1日就开始全省禁行黄标车,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2016年山东省黄标车新规定

  山东省政府网站日前通报了2014年第二次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检查情况。在对黄标车淘汰进行检查时发现,检查的几个市普遍存在环保检测站点少、影响工作效率等问题。山东将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2016年1月1日起,全省区域内全部禁行黄标车。

  上半年全省淘汰54966辆黄标车

  在指导各市开展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重点对淄博、东营、潍坊、泰安、济宁、菏泽6市黄标车淘汰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从检查情况看,各市通过严格源头管理、区域限行、路面查纠、科技监管、宣传引导等措施,积极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检查发现的问题主要有:

  工作进度不平衡。上半年,全省共淘汰黄标车54966辆,占国务院下达42.8万辆任务的12.8%,工作力度不够,淘汰数量较少。2014年7-8月份,泰安、枣庄、青岛等市落实措施较实,工作进度较快,淘汰数量占应淘汰数的70%以上;莱芜、东营、济南等市淘汰数量较少,淘汰数不足10%。

  普遍存在环保检测站点少问题

  检查发现,对于黄标车淘汰工作,执法管理难度较大。对部分“油改气”车辆的环保属性难以把握,其尾气排放虽已达到环保标准,但是按现行政策仍属于黄标车范畴。据统计,潍坊市有“油改气”车辆4.4万辆,东营市有6万余辆,部分车辆是出租车和公交系统车辆。另外还有一些车辆没有任何环保标识,路面执法人员难以判定车辆是否属黄标车。菏泽市环保检测站建设较晚,一个环保检测周期还没有结束,有的车辆还没有领取环保标志,给路面执法带来困难。

  环保检测站不能满足实际需求。普遍存在环保检测站点少、检测线数量不足、检测时间长、影响工作效率的问题。部分环保检测和安全检测不在一起,群众驾车接受环保检测和安全检测需往返多处,用时长、花费大、不方便。

  2016年全省区域禁行黄标车

  大众网记者了解到,下一步山东将扩大黄标车限行范围,由现在设区市的城市建成区扩大至全省所有设区市的城市建成区、县(市)城区和高速公路。自2016年1月1日起,全省区域内全部禁行黄标车。

  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黄标车,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由公安部门督促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期满仍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予以注销。对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一律予以强制报废。

  加大对黄标车、无标车交通违法的严查严处力度。依托智能交通安全系统,提高对黄标车、无标车、报废车进入限行区域的交通违法行为查处成效。

  外地转入山东的机动车 未达到“国Ⅳ”排放标准不予受理

  对外地转入山东的机动车,未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一律不予受理。严禁黄标车在省内进行转移登记。对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和过户。

  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黄标车,严格控制核发《道路运输证》。新申请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尚未取得环保检测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含转籍、过户车辆),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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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据统计,截至2013年年底,全省共有黄标车1165718辆,截至2014年7月1日,全省还有黄标车1110752辆。对于剩余黄标车,《方案》对各市提出了明确的淘汰“时间表”:2014年下半年各市要淘汰现有余量的40%,剩余任务2015年要全部完成,也就是说,从2016年开始,山东的黄标车将被全部淘汰。

  限行区扩大:由市建成区扩大到县级市城区和高速公路

  《方案》要求,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由市建成区扩大到县级市城区以及高速公路。开展集中治理高污染排放车辆上路行驶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集中查处黄标车、无标车、报废车、冒黑烟车和未检车辆,严格依法处理。公安机关机动车查缉布控系统和环保部门环保监测系统实现联网,依托城区交通出入卡口和监控设备,对违反禁行规定的黄标车、无标车进行抓拍、取证并及时依法处理。

  同时,要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黄标车,严格控制核发《道路运输证》。新申请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且未取得环保检测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含转籍、过户车辆),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并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和尾气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检测设备和机构资质超过有效期、降低检测标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尾气检测不合格不得核发环保检测合格标志。未取得环保检测合格标志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登记门槛设限:未达到“国Ⅳ”标准的外地转入车一律不予受理

  在机动车登记管理方面,《方案》要求,对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要强制报废。外地转入山东的机动车未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一律不予受理。严禁黄标车在省内进行转移登记。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和办理过户手续。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且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黄标车,要督促机动车所有人限期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期满仍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予以注销。

  同时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报废车辆的唯一性并解体;严厉打击非法二手车、老旧汽车交易市场,坚决取缔“窝点、黑市场”。为此,《方案》要求,商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老旧汽车报废政策规定和黄标车提前淘汰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企业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要配合商务部门做好二手车和老旧汽车交易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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