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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网约车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附意见稿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宣城市网约车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附意见稿)

  近日,宣城市网约车管理实施细则出台征求意见,以下是细则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市政府拟出台《宣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为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程度,近日,市政府法制办全文公布《宣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12月10日前,通过信函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意见。

  附:

  关于《宣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市政府拟出台《宣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为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程度,现将《宣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12月10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宣城市政府法制办政策法规科收(邮政编码:242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网约车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gw@163.com

  附件:《宣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11月30日

  宣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规范》和《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九部门《关于实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履行安全责任主体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网约车管理实行市、县(含县级市,以下同)“分级受理、属地管理”。

  第四条 在市、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必须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合法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加盖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供加盖企业法人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企业法人授权分支机构从事网约车经营业务的授权委托书,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出具第五条(二)、(三)项省级相关部门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的证明材料;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载明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许可所在地;经营期限为8年。

  第八条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一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本市、县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使用性质应在市、县公安机关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且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地址所在区域与拟从事经营服务区域一致;

  (三)排量不低于1.6L,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mm;

  (四)行驶证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至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间隔时间不超过3年;

  (五)不得喷涂有巡游出租汽车相同颜色、标识,不得安装巡游出租汽车计价器、顶灯等专用设施;

  (六)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固定车载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并分别接入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公安机关警务大数据平台;

  (七)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并经检测合格。

  (八)车辆按营运客车类保险费率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第十二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向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见附件2)

  (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安装符合条件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证明;

  (四)车辆彩色照片或照片电子文档;

  (五)车辆所有人为企业的,应当提供加盖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

  (七)车辆所有人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交申请的,除以上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第十三条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约车需要变更车辆登记所有人或者车辆使用性质的,网约车经营者或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凭注销证明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或者取得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居住证;

  (六)身体健康,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市、县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审查申请人前款(一)、(二)、(三)项相关背景信息,并确定专门部门为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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