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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保护条例实施十周年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长城保护条例实施十周年

  2016年是长城保护条例实施十周年,那么条例实施情况如何呢?下面是详细内容。

  长城保护条例实施十周年

  国家文物局今天召开季度例行发布会,发布关于长城保护、文物遗产日和国际博物馆日的有关情况。

  在今天的发布会上,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司副司长陆琼介绍称,今年是长城保护条例实施10周年,经过10年的长城保护工程的实施,世界文化遗产长城整体保护管理状况得到了较大改善。然而问题也依然存在,包括自然损毁的加剧,人为破坏行为依然难禁绝等。面对2万多公里长,涉及15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庞大遗产,保护管理工作仍然显得力不从心。

  陆琼表示,在十三五期间,针对长城保护,国家文物局将主抓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全面落实长城保护的管理责任,指导各省市区逐级签署长城保护协议,明确责任人,逐步实现每个长城身份证号码都有明确的保护责任人。

  第二、构建社会保护体系,单靠文物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国家文物局将继续采取多种途径,发布长城保护管理信息,鼓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参与长城保护,吸引社会资金进入长城保护修缮领域。同时,探索购买社会服务,加强对社会力量的规范和引导。

  第三、国家文物局将建设一批长城保护示范区,以最小干预原则进行长城保护和修缮,不进行大规模复建。

  陆琼同时透露,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力推进各省级长城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力争在今年年底基本完成长城保护的省段的规划。

  此外,国家文物局发布了今年6月11号国家文化遗产日的主题“让文化遗产融入现代生活”,届时将在主场承德的世界文化遗产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举办一系列活动。

  今天的5月18号,也就是下周是国际博物馆日,也将在主会场内蒙古围绕“博物馆与文化景观”主题举办活动,当天将会发布我国博物馆发展的最新数据等。

  长城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长城的保护,规范长城的利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长城,包括长城的墙体、城堡、关隘、烽火台、敌楼等。

  受本条例保护的长城段落,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

  第三条

  长城保护应当贯彻文物工作方针,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对长城实行整体保护、分段管理。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长城整体保护工作,协调、解决长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长城所在地各地方的长城保护工作。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文物保护法、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工作。

  第五条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长城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长城保护基金,专门用于长城保护。长城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国家对长城保护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制定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审批与长城有关的建设工程、决定与长城保护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专家意见。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长城的义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长城保护。

  第八条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长城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进行调查;对认为属于长城的段落,应当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自认定之日起1年内依法核定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认定为长城但尚未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段落,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法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条

  国家实行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制度。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和长城保护的实际需要,制定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应当明确长城的保护标准和保护重点,分类确定保护措施,并确定禁止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落实长城保护总体规划规定的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划定本行政区域内长城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布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在建设控制地带或者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未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绕过长城。无法绕过的,应当采取挖掘地下通道的'方式通过长城;无法挖掘地下通道的,应当采取架设桥梁的方式通过长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工程建设,不得拆除、穿越、迁移长城。

  第十三条

  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长城沿线的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长城保护标志。设立长城保护标志不得对长城造成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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