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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提交的材料有哪些?那么,下面就随CN人才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1】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4.企业住所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登记申请的人。

  【2】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变更投资人的,应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身份证明。

  4.变更企业住所的,应提交新的企业住所证明。

  5.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的人。

  【3】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4.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5.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6.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的人。

  【4】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

  5.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6.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登记申请的人。

  【5】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证明。

  4.变更负责人的,个人独资企业提交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6.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的人。

  【6】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的人。

  【7】个人独资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者注销登记通知书。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备案申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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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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