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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成功案例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成功案例)

  下面是CN人才网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成功案例),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成功案例)1

  答辩人:杨某(被上诉人),男, 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住址:西安市北大街209号。

  法定代理人:奇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住址同上,系被上诉人杨某之母亲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答辩人及法定代理人已经收到并详细阅读,为了澄清本案件的事实、分清双方的责任,答辩人及法定代理人特依据法律和本案的事实从刑事与民事两方面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刑事方面:

  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基本正确,答辩人杨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法院刑事判决是错误的。其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头部的伤情不是答辩人故意伤害所致,而是其意外摔倒所造成的。本案件的所有的证据材料及杨某的陈述均可以证明,上诉人的伤情不是被上诉人造成的,而是其意外摔倒所致。

  1、证人胡某的第一次证言:“两个年轻人在撕扯着,其中一个小伙把另一个小伙踢了一脚,这个小伙就倒地了”。

  2、证人胡某的第二次证言:“其中一名穿浅色T恤穿牛仔裤(浅兰色)的青年,抬起右脚踢在了另一个青年的左脸部,后脑勺摔在地上,那个青年头在地上摔的时候“通”的响了一声,我都听见了。”

  3、证人丘某证言:“杨某急了过去对那个男孩的腿上踢了一脚,那个男孩就摔倒在地面的斜坡上了”(见笔录第2页第10行)

  4、一审中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通过网上搜索及斗殴地张贴广告寻找的目击证人花某的证言:均证明被上诉人仅仅是踢了上诉人一脚,而没有击打其头部。

  5、被上诉人的在公安机关的三次笔录中均陈述:仅仅踢了上诉人一脚,并且根本没有踢在其头部,与上述两个证人的证言相吻合。

  二、从犯罪的构成要件上来讲,答辩人对上诉人头部摔伤后果,主观方面既没有直接故意也没有间接故意。即答辩人既不希望上诉人头部受伤也不存在放任其结果发生的情形。

  1、所有的证人证言及被上诉人对双方争执过程的描述都是完全吻合的:答辩人仅仅是还击了上诉人一脚,而且没有踢在上诉人的后脑勺部位,也就是说上诉人头部的摔伤与答辩人踢的一脚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2、本案中:答辩人与上诉人双方虽发生过撕打行为,但从未伤及上诉人的及后脑勺。某大学附属医院对上诉人佘某的检查结论、邱某证人证言,以及相关鉴定结论均证实了上诉人佘某的头部损伤与答辩人无关,如果是答辩人一脚所踢的上诉人部位出现伤害出现轻伤的后果,那么,答辩人甘愿接受法律的制裁,承担法律责任,然而,事实和证据均证明,答辩人除了上诉人头部倒地摔伤之外,身体的其他部位并没有受伤。答辩人也不希望上诉人发生头部摔伤的后果。

  3、根据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纵观整个案件的证据材料,均能确切地证明答辩人的行为根本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答辩人对上诉人的头部受伤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且该受伤结果不是答辩人所导致,答辩人对上诉人头部的摔伤结果的发生,从答辩人的主观心态既不希望也没有放任上诉人的危害结果发生。答辩人与上诉人远日无仇近日无怨,在发生纠纷前素不相识。只不过是上诉人先出手连续击打答辩人激怒了答辩人,答辩人还击了一脚而已。

  三、答辩人还击行为对上诉人的头部摔伤后果没有刑事上的因果关系。

  1、因果关系,是指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即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生,前一种现象称为原因,后一种现象称为结果,两种现象之间的联系便是因果关系。

  侵权的因果关系,具有三个特点:a、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b、因果关系的必然性,即原因对后果来说是唯一的,如果在一定条件下,甲现象有可能引起乙现象发生,也有可能不导致乙现象的发生,那么,它就不符合侵权民事责任构成因果关系的必然性的要求。c、因果关系的直接性,即引起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

  2、就本案来说,答辩人行为对上诉人头部摔伤的后果之间不符合刑事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必然性、直接性三个特点。双方虽曾发生过撕打行为,答辩人还击的一脚对上诉人造成的'后果连轻微伤都不构成,事实和证据均证明,答辩人除了上诉人头部倒地摔伤之外,身体的其他部位并没有受伤。答辩人也不希望上诉人发生头部摔伤的后果。也就是说 答辩人所踢一脚必然会使上诉人倒地,倒地后必然发生硬膜外血肿的后果,即所踢的一脚与头部摔伤的后果来说不是唯一的。

  因此说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答辩人主观上对上诉人的头部受伤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且上诉人头部受伤的后果与答辩人的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四、上诉人诉称:答辩人的主观恶意比较大,不记后果地实施侵害行为等等之说法,完全是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的无稽之谈。一审判决答辩人承担刑事责任是十分错误的,

  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若论责任答辩人也仅仅是对上诉人负民事责任,答辩人没有上诉,并不是答辩人服从一审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而是答辩人系未成年人,其父母远在外地,家里人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但咨询了相关的法律专家后,答辩人及法定代表人才为错过了上诉机会而后悔不已。

  关于民事赔偿责任方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片面,没有考虑损害的参与度,判决答辩人承担70%的民事责任,上诉人承担30%的责任该判决是错误的,其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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