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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征求意见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海口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征求意见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出行需求,促进海口市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制定了海口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并公开征求意见,下面是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今日,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就《海口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出行需求,促进海口市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海口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海口市实际,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组织起草了《海口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据了解,《海口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在海口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门户网站发布。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6年11月10日至2016年11月16日。

  市民意见建议可通过三个途径反馈:

  (一)电子邮件:以正文或附件形式将意见建议发送电子邮件至电子邮箱:gongjiaochu2039@sina.com,并在邮件主题中标明“出租汽车改革意见建议”。

  (二)传真电话:将书面意见发送传真至0898—68724474。

  (三)信函邮寄:以信函或快递形式将意见建议邮寄至海口市长滨一路第二行政办公区16栋南楼二楼;收件人:海口市交通港航局道路客运处;邮政编码:570311。请在信封上注明“出租汽车改革意见建议”。

  附:

  海口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出行需求,促进海口市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海口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网约车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五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取得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申请在海口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在本市依法纳税;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平台服务的线上能力;

  (三)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并拥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工程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

  (四)具有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网络安全管理、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和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企业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细则》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企业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提交已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线下服务能力材料。

  第六条 申请提出后,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中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经营期限为4年;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经营有效期届满30日前,被许可人可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被许可人在许可有效期内暂停或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注销。

  第八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除应当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细则》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辆应采用7座及以下乘用车,其中自然吸气发动机的车辆,排量不小于1750ml;采用涡轮增压发动机的车辆,排量不小于1350ml;新能源车的纯电动续驶里程不得低于250公里,鼓励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混合动力等环境友好型车辆。

  (二)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且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未满3年。

  (三)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设施设备,车辆整体外观和颜色不得与巡游出租汽车近似,车体也不得喷绘网约车标志标识。

  (四)按政府监管平台接入技术要求,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车辆,可以由车辆所有者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人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且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本市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安装配置符合条件的技术装置的证明;

  (四)车辆彩色照片2张及照片电子文档;

  (五)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六)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者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车辆所有者为网约车平台公司以外的个人或其他企业的,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第十一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审核通过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证明有效期为60日。

  第十二条 车辆所有者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持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向市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市公安交警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后,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规定审核,自收到材料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四条 网约车车辆退出运营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五条 个人继承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的,继承人可以在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

  企业法人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在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收到变更申请后,20日内做出许可变更或不予许可变更的决定。

  第十六条 在海口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有本市户籍或本市居住证,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公民,身体健康;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第十七条 满足第十六条规定的,提交以下材料,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本市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

  (四)海南省户籍的驾驶员出具无交通肇事犯罪记录、无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承诺材料原件;非海南省户籍的驾驶员出具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所开具的证明。

  (五)驾驶员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第十八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驾驶员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规定的条件核查后,在10个工作内做出审核决定,对符合条件且按规定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已取得海口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驾驶员,且符合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可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换发网约车驾驶员证。

  驾驶员主动退出网约车经营的,应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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