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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奖励办法实施细则(4)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十七)科学技术奖(科技局)

  1、奖励对象:符合《奖励办法》规定条件的区内企业或个人。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进步奖、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奖。

  2、认定条件:同一年度、同一项目获得两个以上级别“科学技术奖”的,取最高级别标准奖励,不重复计奖。若科学技术奖中有个别奖项未设奖励等级的则按相应级别中三等奖标准给予奖励。企业自主研发项目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并实现产业化生产,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标准的,授予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奖。

  3、申报资料:(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科学技术奖”奖励证书或有效文件资料,自主研发项目需提供国家发明专利授权证书;(3) 申报成果转化奖的需提供发明专利产品销售税务发票、上年度及本年度区本级完税凭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经统计局认定的上年度及本年度销售产值统计报表。

  (十八)企业上市奖(金融办)

  1、奖励对象:进入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成功上市的区内纳税企业。

  2、认定条件:企业工商、税务登记在我区并已经营两个年度以上,依法缴纳区本级税收,成功上市正式发行股票。

  3、申报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上市企业需提供国家证监会相关批准文件或上交所、深交所企业上市公告;(3)提供湖南省金融证券办关于年度进入省拟上市企业后备库的正式文件;(4)缴纳区本级税收的完税凭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十九)工业发展奖(工信局)

  1、奖励对象:符合《奖励办法》规定条件的区内纳税的工业企业。

  2、认定条件: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标准,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规范管理,按时报送各类报表,报表率达100%。

  销售产值按照统计部门年终公布的统计报表认定。对销售产值突破20亿元后的企业,按照销售每新增产值10亿元,奖金增加5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新创数字化企业“七个一”的达标认定,按芙工信字[2012]3号文件《关于在全区工业企业开展“数字企业”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考核认定。

  年度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由统计部门考核认定。

  3、申报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企业上年度及本年度销售凭证;(3)企业当年度12月份由税务部门认定的纳税申报表;(4)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凭证;(5)企业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建设中做出显着成绩的事迹材料、证明资料;(6)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需提供市、区统计部门出具的相关认定证明材料。

  (二十)商贸发展奖(商务旅游局)

  1、奖励对象:符合《奖励办法》规定条件的区内工业品市场;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年度内新增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

  2、认定条件:

  市场改造提质奖 凡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标准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区内工业品市场:(1)改造提质后的商场式市场主体具备法人资格,证照齐全;(2)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向市、区统计部门汇总报送常规统计报表,报表率100%;(3)诚信经营,建立商户诚信经营档案,诚信赔付机制完善,设立消费者投诉站(点),投诉办结率达100%,“先行赔付”率达100%,商品抽检合格率达100%;(4)内外经营秩序和经营环境优良。

  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奖 凡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标准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区内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1)企业须证照齐全;(2)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依法经营、依法纳税。

  新增限额以上企业奖:(1)年内新增限额以上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须证照齐全;(2)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依法经营,依法纳税;(3)规范管理,企业按制度进入区域统计范围,按时报送各类报表,报表率达100%。

  3、申报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上年和当年的年度统计报表并经区统计局认定;(3)市场改造奖还需提供: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工商部门提供的诚信经营证明;改造提质后的商场式市场经市、区统计局认定的相关证明资料;(4)新增限额以上企业奖还需提供市、区统计局的相关认定资料。

  (二十一)企业发展贡献奖(原税收贡献奖)(财政局)

  1、奖励对象:缴纳区本级税收的工业、建筑业、商业、服务业、房地产业、金融业(银行除外)企业。

  2、认定条件:

  计税口径:申报当年1—12月份所缴税额。

  申报企业的计奖税额必须是企业本身生产经营产生的区本级税收,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标准,计奖税额不包括土地转让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查补欠缴税额、税收滞纳金、罚款等。

  新落户企业(银行除外):指在我区新创办并依法注册登记、计奖当年为第一个纳税年度并实现区本级税收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标准的企业(不包含原属本区企业转出工商税务关系后又转入的企业)。

  常驻企业(银行除外):指在我区注册登记,缴纳区本级税收两个年度以上,税收贡献达到《奖励办法》规定标准。

  3、申报资料:(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新落户企业需提供验资报告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3)区外转入的新落户企业需提供工商税务变更登记的复印件;(4) 完税凭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常驻企业还需提供上年度缴纳区本级税收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二十二)“两型”示范创建奖(发改局)

  1、奖励对象:符合《奖励办法》规定条件的“两型”示范创建单位。

  2、认定条件:2011年1月1日以后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两型示范企业”、“两型示范商店”(市场、商场、酒店)、“两型示范建筑”称号的创建单位。

  3、申报资料:(1)“两型”示范创建的主要成绩和经验;(2)经市级以上(含市级)“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领导小组考核通过,并予以奖励表彰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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