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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2)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拟定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方案。牵头制定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管理制度。

  (二)扶贫部门负责牵头落实扶贫资金支持项目并组织实施,加强扶贫项目的实施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负责组织实施相应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管理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三)林业主管部门、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落实国有林场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支持项目并组织实施和管理,负责组织实施相应扶贫资金绩效管理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对相应扶贫资金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四)省、市委各驻县(市、区)帮扶工作队负责积极协助驻地县(市、区)党委、政府履行好扶贫开发主体责任;指导县(市、区)有关部门、乡镇和村按照扶持对象、项目安排、资金使用、措施到户、因村派人、脱贫成效“六个精准”的要求,管好用好各类到村到户扶贫资金,实施好到村到户帮扶项目;按规定统筹用好管好挂钩单位提供的帮扶资金,帮助驻地县(区)完成年度脱贫致富奔小康工程目标任务。

  第十六条 各有关市、县(市、区)扶贫等部门分别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根据全省扶贫开发工作部署和省下达资金文件的有关要求,制定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规定时间上报省财政厅,同时抄送省扶贫办。

  各地对省级财政上年度提前下达预算的所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本年度1月底前报送资金使用计划;年度内下达预算的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省级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报送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并作为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要求和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扶贫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二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要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的,在受补助对象所在行政村(场)进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分账核算。负责报账的具体层级由各有关市、县(市、区)自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把资金分配与工作考核、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结果相结合,逐步引入社会力量,发挥社会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乡镇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就地就近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抽查巡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地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等部门备案。

  各地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须进一步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具体用途、资金申报资格和程序、资金补助方式、资金使用与拨付程序、监督管理规定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2012年9月3日印发的《江苏省脱贫奔小康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2〕27号)和原《江苏省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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