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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版」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版」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制定了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版】,欢迎大家阅读。

  河南省级政府

  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  知

  豫政 〔2014〕16号

  各市、县政府,省级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级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级政府

  2014年1月28日

  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经省级政府批准,由省级财政在一定时期安排,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以及中央对我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含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等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业务费等维持机构运转支出,一次性补助支出、具有公用支出性质的专项支出,以及省对市县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预算编制、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四条 专项资金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省有关规定或实际需要设立,体现统筹安排、分口切块管理,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属于市县支出责任的事项,省级原则上不安排专项资金。

  第五条 设立专项资金,应由业务主管部门向省级政府提出申请,省级政府批转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省级政府批准;或由财政部门直接提出申请报省级政府批准。各部门代拟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起草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得要求设立专项资金,确需设立的可由业务主管部门向省级政府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提供设立背景、政策依据、绩效目标、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执行期限和资金规模建议。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绩效目标和资金规模组织论证;必要时,可通过组织听证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第七条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办法明确要求省级财政按比例或额度配套的,由财政部门审核,按规定安排省级配套资金;数额较大的项目报省级政府批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期满撤销。确需延长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向省级政府提出申请,省级政府批转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省级政府批准。

  第九条 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财政部门应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包括资金使用范围、绩效目标、部门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资金拨付、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内容。必要时可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包括申报程序、评审程序、分配程序、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

  第十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商业务主管部门报请省级政府调整或撤销。

  (一)根据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全省工作重点,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用途和使用范围进行调整的;

  (二)执行期间需增加资金规模且数额较大的;

  (三)对使用方向和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需要归并整合、统筹安排的;

  (四)专项任务已完成或中止,以及管理使用中出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需要撤销的;

  (五)根据绩效考评结果,需调整或撤销的;

  (六)其他需要调整或撤销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目录管理。财政部门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报省级政府批准。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新设专项资金。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应体现综合预算、突出重点、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实事求是的要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政策要求、客观因素等编制。

  第十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在清理整合现有专项资金的基础上,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绩效考评结果和财力可能,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审核意见和统筹使用计划,报省级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除国家政策调整、年初预算留有缺口或发生突发事件外,执行中不调增资金规模。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具体管理办法分配使用,坚持“先定办法、再分资金”。涉及补助个人的专项资金,应建立健全发放手续,实行公示制度,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第十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的专项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具体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分配方案,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具体管理办法执行情况和下达资金。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方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批。专项资金安排中属于政府投资公共投资项目的,应由投资主管部门下达投资计划。

  各部门不得从专项资金中安排工作经费。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不得从专项资金中计提项目管理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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