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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制定须知(2)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______人(5人至19人之间),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第三十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居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第七、第十一项必须2/3以上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谨慎、认真、勤勉地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

  第七章 经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可以由董事兼任。

  第四十条 公司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

  第八章 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由3人组成,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成员中,1/3的监事(即1人)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由职工选举产生;2/3的监事即2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监事出席股东大会,列席董事全会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井报告工作。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监事会召开会议需在7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监事长,负责召集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由2/3以上(含2/3)监事表决同意。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第四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3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四十九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要在法规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告

  第五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

  (二)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全(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三)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四)经股东大会决议按比例提取任意公积金;

  (五)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支付股利。

  第五十一条 股利分配采用派发现金和派送新股两种形式。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票发行价格超过票面住所得的溢价收入列入资本公积金。

  第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司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第五十四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五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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