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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实施临时救助暂行办法:援助对象(2)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第三章 审核审批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居(村)民委员会协助下,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在申请人所居住的居(村)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审核未通过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以同一事由在一个年度内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区民政部门根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若遇到投诉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金额低于本市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的,区民政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区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市、区民政部门应先行予以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四章 救助方式及标准

  第十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除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形式外,还可以采取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等方式予以救助。

  第二十条 发放临时救助金应按照分类施救的原则,根据致困原因、困难程度确定标准,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第二十一条 临时救助金按照下列标准发放:

  (一)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经商业保险赔付、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后,低保和低收入家庭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超过3000元,超出部分按20%给予临时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一般困难家庭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超出其家庭上年度可支配收入2倍以上(含2倍),对其超出可支配收入2倍以上部分按20%比例给予临时救助,最高不得超过本市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二)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无责任赔付方,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根据受伤人数,按本市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予以救助,最高不得超过本市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

  (三)因遭遇火灾重大人身伤害或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在扣除各种赔偿金、保险赔付金等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困难程度及家庭人口结构,可以给予每人3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临时性生活补贴;特别困难的,每户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四)因子女接受全日制高等(专、本科)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在其子女第一年入学时,按专科生每人2000元、本科生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助学救助。

  (五)无钱就医或暂时无法解决基本生活的特困供养对象、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根据其困难程度,给予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下的应急性临时救助,应急救助可用现金支付,最高不超过1500元。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食品、饮用水、衣物,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于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及时转介。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四条 临时救助资金来源: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社会捐助资金;

  (三)当年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成的提取部分;

  (四)上级补助资金;

  (五)上年度结余资金。

  第二十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中央、省级和市区社会救助资金,为临时救助提供资金保障。

  市级临时救助资金重点向救助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区倾斜。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区,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

  第二十六条 各区应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可以预拨一部分备用金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方便开展紧急救助。

  第二十七条 临时救助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可以实行基金化管理,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八条 市、区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临时救助档案、资金账目管理和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制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公开临时救助政策、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在社区公开审核审批结果,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在履行临时救助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存在履职不力、失职渎职等问题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相关部门在履行临时救助工作职责中发现违反行政纪律的问题线索又无权处理的,按管理权限和《武汉市行政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问题线索的办法(试行)》,及时移送检察机关。

  第三十一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区民政部门应停止临时救助,依法追回其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和物资;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临时救助资金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批评直至相关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困难家庭指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或等于我市低保标准但低于我市低保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 日起施行。原《武汉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武民政〔2009〕20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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