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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修改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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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9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2016年9月30日

  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同级军事机关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人民防空重大问题。

  二、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经信、教育、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税务、价格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三、在第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鼓励人民防空工程资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推进人防建设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四、将第九条第四项修改为:(四)城市新建居住小区、旧城改造区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方案和易地建设人员掩蔽工程方案。

  五、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城市规划区和人民防空重点设防镇规划区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计容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七修建防空地下室。

  前款规定中,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六至百分之七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六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五修建。其中设区的市所辖的市、区按照上限要求修建,所辖的县按照下限要求修建。根据人防工程建设需要修建抗力等级五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工程,应建面积按上述标准乘以0.8系数计算。

  国家对前两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的管理规定。新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六、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坚持就地自建为主的原则。

  属于下列情形的,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确因建在流砂、暗河等地段受地质、地形条件限制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不能就地修建的;

  (二)除高层建筑外,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四百平方米的。

  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建设单位必须持勘察单位出具的地质勘察报告和设计单位出具的资料,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核查,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批准前向社会公示。

  七、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八、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缴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当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收缴,资金缴入国库,纳入年度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就近易地建设人员掩蔽工程,不得挪作他用。

  将第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根据本年度易地建设费收缴情况,科学编制下一年度易地建设费预算,严格易地建设费项目支出管理,并定期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和易地建设人员掩蔽工程情况。

  九、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中“施工图审查资质”修改为“施工图审查资格”。

  十、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单位未执行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一、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人民防空工程的报废,必须经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十二、在第三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悬挂人民防空工程标牌。

  十三、将第四十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确实无法整改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损坏人民防空工程或者经批准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又不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除执行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外,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将第四十一条第六项修改为:(六)未经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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