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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全文(2)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第三章 城市容貌管理

  第十一条【城市容貌标准】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交通、水务、园林、规划等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本市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市结合实际情况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二条【城市容貌总体要求】

  本市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城市水域、居住区等的容貌建设与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和规划要求。

  第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容貌要求】

  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完好、整洁。主次干道两侧和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定期清洗、修饰,出现破损、污损的应当及时整修。

  (二)建筑物的顶部、阳台、窗台、外走廊应当保持整洁,无违法搭建的附属设施。主次干道两侧和临街的建筑物的顶部、阳台、窗台、外走廊不得吊挂、晾晒和摆放影响城市容貌的物品。

  (三)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配备护栏、防盗网、空调设备托架、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的,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统一设置。现有建筑物设置的护栏、防盗网、空调设备托架、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逐步改装或者拆除。

  (四)临街建筑物安装空调设备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空调设备的冷却水应当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直接凌空排放。

  (五)主次干道两侧和临街建筑物设置的遮阳(雨)篷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安全、整洁,不得妨碍交通。

  第十四条【城市道路、桥梁及附属设施容貌要求】

  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路面和人行步道平整,道路缘石、无障碍设施完好;

  (二)立交桥、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整洁、完好;

  (三)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有效。

  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人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发现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污损、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换。

  第十五条【井盖、沟盖容貌要求】

  城市道路、公共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的产权人应当定期检查,保持井盖、沟盖平整、完好。

  井盖、沟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产权人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更换、正位或者补缺。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设施容貌要求】

  在城市道路、公共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宣传橱窗、亭棚、休息椅、体育锻炼器材、交通场站、信号装置、路牌标志、隔离栅栏、电力杆线、邮政信箱等公共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位置适当。出现破损、锈蚀、脱落、移位的,管理人应当及时维修。

  城市雕塑和其他景观设施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残缺污损、色彩剥蚀等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更新、修复或者清理。

  禁止利用公共设施、景观设施或者管线晾晒衣服、物品。

  第十七条【货运车辆管理】

  从事砂石、渣土、水泥等散装货物或者液体、垃圾、粪便运输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备并使用全密闭运输装置;

  (二)安装并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并接入本市智能交通监管平台;

  (三)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泄漏、散落、飞扬或者带泥运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具备全密闭运输装置作为与运输散装货物、液体、垃圾、粪便相适应的车辆要求予以审核。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从事散装货物、液体、垃圾、粪便运输的车辆的智能交通监管信息与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享。

  第十八条【堆放、搭建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工程建设或者举办庆典、文化、体育等活动需要,在道路两侧、公共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设施的,应当向属地区(县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并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在建设或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堆放的物料和拆除临时设施。

  经批准临时堆放、搭建的施工场地应当设置隔离设施。散体物料以及废弃物应当袋装堆放,采取措施防止散落、扬尘。堆放流(液)体物料以及废弃物,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流溢。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当日清理。

  第十九条【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管理】

  临街和公共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摆设商品、桌椅、招牌等物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停车泊位、公共广场、公共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实际需要和客观条件,确定临时经营场所的地域范围和经营范围,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街头艺人管理】

  鼓励本市成立演出业行业协会管理街头艺术表演活动。

  演出业行业协会可以对从事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他人休息、文明、安全、适合在街头演出的表演活动的街头艺人核发证件并确定其演出的区域和时间。

  第二十一条【管线设置管理】

  新设各类管线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入地铺设。已设置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入地铺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除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无法纳入管廊的管线,以及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外,其他管线应当在管廊内铺设。

  禁止在城市道路上空、公共场所以及楼宇之间新设架空管线。

  第二十二条【宣传品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街巷、居住区选择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单位和个人发布便民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树木以及其他户外设施或者公共场所涂写、刻画、张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和城市道路、公共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横幅、标语等宣传品。因重大庆典、节日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设置宣传品的,应当经属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到期后立即自行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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