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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重点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重点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的修订有什么重点值得我们关注?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重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本次条例修订对上位法进行了一系列细化和补充,并汲取等近年来国内发生的典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教训,结合我省实际,作出了一些更加具体和可操作的规定

  一是坚持“少而精”以立法解决问题为原则,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坚持务实、精准的立法理念。二是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条例修订为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供了全面的法制保障。三是明确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完善监管措施、消除监管盲区,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法定化,进一步理顺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明晰了综合监管、直接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消除监管盲区,有利于安全生产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四是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总体上在法律责任方面加重处罚力度,提高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成本。

  本次修改体现了新形势下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新要求,以立法服务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制度设计方面,本次条例修订的重点内容涉及十五个方面的内容创新。这些制度集中体现了可操作性、针对性强的特点。如对依法扣押的危险物品存放要求确定专业仓库或场所、对城乡规划过程中考虑安全距离的问题作出强制性规定、赋予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作出的不当的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监督的措施。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重点如下:

  一、进一步理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条例》对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作了规定。一是增加了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协调职责,规定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任务和职责分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二是细化了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制度,分别规定了政府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分管负责人的职责。三是充实了综合监管的内容,规定安监部门发现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时的相应督促和处理机制。四是增加了上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方面的监督职责,明确了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撤销事故调查报告的职责。(第四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二、进一步确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作了明确。主要是区分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拆解、道路运输、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结合从业人员数量,分别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要求。同时,对于违反上述机构和人员设置规定的,还设定了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针对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处罚。(第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三、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

  一是鉴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取得的经营许可证分为带储存设施许可和不带储存设施许可两类,在实践中,取得不带储存设施许可的经营单位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不符合安全条件场所的现象时有发生,产生了较多事故隐患。《条例》明确规定,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并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为了解决依法扣押危险物品的储存问题,《条例》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扣押的危险物品,应当储存在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对各市、县(市)区专用储存场所的设置做了明确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

  四、进一步明确安全距离控制和规划管控要求。

  为了保障安全生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之间的安全距离作为规划审查的重要内容。《条例》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场所与居民区(楼)、学校、医院、车站、码头、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制定、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乡、村庄规划,应当对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距离予以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乡、村庄规划未作明确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前款规定场所的相关规划许可时,应当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意见。(第二十八条)

  五、进一步厘清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

  当前,港区内危险化学的安全监管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之一,为了避免职责交叉和职责缺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部分沿海市、县的经验,《条例》明确了安监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及运营的监督管理:港区内生产危险化学品、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建设项目以及与该建设项目整体立项的储存建设项目;与港区外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建设项目通过管线相连,且与该建设项目整体立项的储存建设项目;对上述规定的储存建设项目单独改建、扩建的项目;从事油品销售活动的加油站。港口管理部门负责港区内仅与码头相连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以及专门为港口企业的装卸设备、车辆供应油品的加油站建设及运营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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